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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同构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7:58 中国证券报

  (上接A01版)三是要求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国有控股股东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力的国有控股股东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新发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撤消职务的处分;四是国有控股股东要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凡国有控股股东强迫上市公司接受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指出,要把《意见》的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变成上市公司的具体行动:根据《意见》提出的禁止性规定要求,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要按照市场规则建立淘汰机制,不断优化人员队伍;加大对会计信息总体质量的综合治理,加大董事、财务负责人的责任;严厉追究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的经济、法律责任;要加快上市公司信息、资金流动、贷款登记、工商登记、纳税、高管人员和股东的诚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注重从增量入手,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工作小组的其他几个部门代表也做了发言。税务总局谢缤表示,税务总局将部署全国税务机关定期向各地证监局提供上市公司的纳税情况,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的纳税调查情况,及时通报税务机关查处的上市公司涉税问题,加强监管协作。公安部熊开表示,要督促全国公安机关提高对《意见》的认识,推动《刑法》修正案的修改;要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提升证券犯罪的移送查处效力;要重点打击证券犯罪行为;要协助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及时采取边控措施;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工商总局陈欣欣表示,工商总局已经着手进行工商信息共享软件系统建设,提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时通报年检中发现的抽逃资金、虚假财务报告等情况,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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