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张正义有法可依 小股东走出自己告自己怪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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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0:40 北京现代商报 | |||||||||
说起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律师严义明可以称为是该领域的维权第一人。1998年,严义明代理红光实业的股东状告董事会,是国内首例股东告董事的案例,虽然最终法院“不予受理”,但却开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先河。但后来法院始终以“原告主体不合格”为由,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2003年,小股东邵先生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为由,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未予立案,该案终于在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大讨论。
事情在2004年5月因“莲花味精一案”出现了转机。小股东李凯以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近10亿元资金,构成对其本人及全体流通股股东的侵权行为为由,将莲花集团及莲花味精一同告上了法院。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莲花集团仍然以法院受理不合法为由,拒绝出庭。 著名民商法专家刘俊海指出,过去法院之所以对股东代表诉讼不予立案,主要是由于与股东直接提出的民事诉讼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本人,而是由公司获得损害赔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由于大股东的行为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而公司的法人代表又基本上由大股东担任,因此,符合原告资格的只有大股东本人,从而推导出了:“要想原告资格合法,又要进行诉讼,就得‘自己告自己’”。 但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将打破这个“自己告自己”的怪圈。新《公司法》规定,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如果被拒绝,股东还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俊海指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而新《公司法》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健全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使得公司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了。如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增加股东退出机制;引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及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都是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体现。 商报记者 苗燕 商报链接 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一般股东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股东本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