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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系列之二 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10:11 中国证券报

  记者璩立国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必然要求享有高度的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的空间和自由。现行《公司法》的缺陷之一在于重管制、轻自治,对公司运作规定过细。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市场化、自由化、开放化进程,我国公司也不可避免地要适应这样自由开放的环境,给予企业更多的“自由空间”是大势所趋。

  记者:新《公司法》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赋予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公司章程倒象是这个企业的“宪法”。

  刘俊海:新修改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而从规范形式上看,新法提高了民事规范、任意规范、促成规范、赋权规范和保护规范的比重,审慎拟定了强制规范,适度减少了禁止规范。

  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例如,第13条允许公司章程自由选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第16条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授权章程自由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又如,旧《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该限制严重妨碍了许多公司的投资业务拓展,在实践中颇受企业界批评,新《公司法》第15条就彻底废除了转投资限制。

  记者:新公司法更尊重公司股东意志,是否就是对这种企业契约精神的肯定?

  刘俊海:尊重公司股东意志有利于公司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现行《公司法》第41条和第177条第4项硬性要求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配股利立法态度毫无变通余地。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公司章程中一人一票的股东会表决方式、股东自愿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合法性也存在不同认识,这破坏了股东的投资预期和契约自由精神。在新《公司法》中,将上述规定由强制规范转为倡导性规范。

  例如,第35条明确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167条第4款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此外,为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新《公司法》废除了法定公益金制度。

  记者:为什么新《公司法》要如此强调公司的自治?

  刘俊海:其实,现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帮助公司提高经营绩效。因为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应当尊重实际,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可称作是“公司宪法”,是公司法的重要渊源。为鼓励公司自治,就应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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