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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破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0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为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商务部、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与外资管理有关的问题作出规定。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就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程序、改革后的企业性质和企
业待遇、境外投资者如何向上市公司战略性投资等作出了规范。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在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直接报送

商务部备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申请书;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涉及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拟处置股份已设立质押的,应提交质权人的同意函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转报。商务部在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征求证监会意见,证监会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书面确认无异议后,商务部于5个工作日内依法就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变更事项作出批复。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

股票的期限内,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优惠待遇不变。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

  通知规定,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的,若外资股比不低于25%,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待遇不变;若外资股比低于25%但高于10%,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外资股比低于10%,上市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商务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通知规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外资并购的有关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通知还规定,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含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据《证券时报》(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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