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应怎样入账 有费用化资本化两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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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8:01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张德斌 近日,一则公告引起了人们对股改过程中对价会计处理问题的关注。新希望日前公告,因民生银行股改而导致公司控股的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被稀释,因而有可能对新希望2005年第四季度及以后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民生银行的股改方案为:用资本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5股,而非流通股股东将所获得的转增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因而新希望投资持有的民生银行股份没有变,但持股比例由股改前的6.915%下降为5.987%。由于股改,民生银行每股净资产由股改前的2.36元下降为2.0433元,民生银行三季报显示,新希望投资持有民生银行的净资产将减少1.3亿元。同时,由于股权被稀释,在民生银行同样的业绩水平下,新希望从民生银行获得的收益将有所下降。 业内人士认为,除了极少数通过发行权证来支付对价的公司外,新希望所面对的问题在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东中普遍存在:不管是以股票支付对价,还是非流通股股东单向缩股或是像民生银行这样先转增然后以获得的转增股支付对价,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都会下降。如果按照现有会计原则来计账,对国有股东来说,将因为账面资产减少而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询问。面对股改对价这一没有任何先例可供参考的问题,在会计处理上,应该怎样做呢?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朱德峰表示,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会计界目前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朱德峰认为,在股改过程中,虽然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减少了,但其市价是上升的,所以显然不能认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广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刘火旺认为,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原来是不流通的,可以协议转让但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所以这些股份所对应的权利是有瑕疵的。而支付对价后,这些股份获得流通权,可以按照市价流通,其转让价格会高于原来的协议转让价格。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是不能成立的。 据记者了解,目前会计界对这个问题有“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意见。“费用化”观点认为应将支付的对价当作费用支出,直接在当期予以确认;有比较极端的观点认为,这些股份原来承诺不流通,而现在又要流通,属于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对价是因违约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所以应该在当期得到体现。而“资本化”的处理意见则认为,对价支出不应全部在当期确认。 刘火旺表示,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支付的对价,是因为政策原因而发生的。一般情况下,因政策调整而发生的支出应该采取追溯调整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即将该笔支出计在期初;也可以将支付对价后产生的净资产差额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没有对记者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表示已经接到许多会计师关于这个问题的反映。广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吉争雄认为,按现有的会计原则,应该按账面实际变化来计账,将支付对价后账面净资产的减少真实反映出来。至于账面净资产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吉争雄认为,这并不是股改中才出现的问题,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资产账面值都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吉争雄表示,财政部不太可能为股改而修改会计原则,但是有可能允许企业在按账面变化计账后作一个说明,即:账面值降低,但真实价值增加。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