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公司法为独董立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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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4:37 证券时报 | |||||||||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依据新公司法为独董立规 本报北京电 (记者 于扬)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近日表示,根据新公司法,法制办准备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独立董事设立及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独董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张穹说,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制度的修改,法制办与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共同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修改,及时完善公司登记的程序性规定,落实新公司法关于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拓宽出资种类、允许分期缴付出资等规定。 他表示,结合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拟定,将和有关部门一起探讨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问题,对于实践急需、时机成熟的项目要早做安排,抓紧着手。对属于不符合新修订公司法内容的现行法律制度,要区别情况进行局部修改、全面修订或废止。对属于现行法律制度空白、需要配套制定的,要适时研究制定配套规定。 此外,法制办还将继续关注公司法的实施情况,对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司法机关的典型案例要做“解剖麻雀”式的重点分析,厘清哪些是公司法制度本身的问题,哪些是制度执行机制的问题,哪些是只能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解决的问题。对于制度建设层面的问题,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为公司法制度的继续完善提供现实依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