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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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9:16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由国务院昨日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虽只区区二十六条五千余字,但因其中体现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之精神,而不同于以往任何一部行政规章。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研究员的话说,《意见》的闪光点随处可见。
首次提出危机上市公司由地方政府托管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所谓陷入“危机”的上市公司,是指那些绩效差、严重违反法律,有可能给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众多普通投资者带来损失、给市场带来震荡,而且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进而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司。昔日的“亿安科技”、“银广夏”、“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等这些曾经屡屡被提及的名字,哪一个轰然倒下不是引发了一场“地震”,使无数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欲哭无泪! 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公众公司,当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有责任有条件可以及时对其实施托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刘俊海说,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在新公司法中没有引入是一件憾事,只能寄希望于日后。但现在可以做的是,监管部门有必要出台《地方政府托管上市公司行为指引》之类的文件,对于被托管公司的条件,托管的程序,托管人的义务、责任,对上市公司责任人的追究,以及如何尽快启动公司股东大会,保障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参与权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首次提出“股权文化”概念 《意见》明确,应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 所谓股权文化,其核心就是尊重投资者,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这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沉淀下来的一种理念和制度,体现在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之中。股东正是因为不能事必躬亲,才有代理人受人之托,纳人之财,并为其勤勉尽责。 刘俊海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种种不和谐音符,都与股权文化的缺失有关,说到底,股权文化也就是一种诚信文化,法制文化。这种文化的建立需要公众投资者的积极维权,需要机构投资者基于社会责任去“替天行道”,而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投资者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控股股东下了最后通牒 《意见》明确: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上市公司的法人性质经常被一些控制股东在“不经意间”忘记了,于是就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以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或者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关联方不加回避,不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由此也谈不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问题。 但是,这样漠视上市公司独立性的问题以后难做了。刘俊海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揭开法人面纱的规定,如果控制股东与上市公司在组织机构上、人员任职上高度混同,或者打心眼里认为上市公司就是自己的“儿子”,无独立人格可言,发生上述种种行为,股东就可以提起诉讼,让控股股东吃不了兜着走。 首提民营企业可以平等利用证券市场 《意见》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优化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支持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 刘俊海说,证券市场发展最初的出发点是为了国企脱困,为国企提供一个融资的场所,为此才有国企的改制上市。虽然后来有了创业板,主板上也有了民营企业,但为国企服务的思想长期以来并没有改变。 他说,《意见》虽然没有“民营企业”几个字,但首次提出支持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无疑就是为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保障,这是一种重要的突破。它表明,证券市场并不只是为国企服务,它同样也为民营企业服务,只要是优质企业,都有权利通过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相关文章: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