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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基础介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7:42 中国证券报

  根据不同情况,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立法基础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国家专门立法,其中最早的是美国国会1970年通过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爱尔兰《投资者赔偿法》和澳大利亚《国家担保基金法》均属此类。二是含于其他综合性法律之中,如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建立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做出了规定,德国1998年颁布的《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对投资者保护计划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反映在部门行政规定之中,我国台湾“证券及
期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设置及运用办法》,对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的设置及运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四是没有明确的立法,只由自律监管组织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如加拿大并没有专门针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而其投资者保护基金却起到了此方面的作用。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操作主要是遵循加拿大破产清算法及其他相适宜的法律。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国家立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却包含了投资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一、法律规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证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证券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司法解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了《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三、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对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对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均做出了相关规定。

  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来看,采用国家专门立法的方式当属首选。这也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体系和立法宗旨。与欧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处发展初级阶段,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市场构架等在内的多方面深层次问题都在实践和摸索之中,以国家立法方式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尚不具备条件。因此,在基本法律制度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专项规章就在事实上发挥着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作用,如果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请求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提供保护。

  当然,证券投资有其特有的风险因素,投资者依据自己的判断进行的证券买卖,在承受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对侵权或过错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予以保护,对投资人正常的投资损失则无法进行赔偿。所以投资人在慎重决策防范风险的同时,更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和防范来自他人的侵害行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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