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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拳整治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1:02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 吴君强

  日前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称,当前,要着重督促和帮助上市公司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金、违规担保等突出问题,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突发重大风险的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时机成熟

  《意见》共26条5000余字。主要内容包括:鼓励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分红回报;简化再融资核准程序提高再融资效率;抓紧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

  风险处置应急机制,把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意见》的出台表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越来越完善和规范。”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平稳推进,在预期的时间内可以完成,制度性的障碍已经解决,新《证券法》和《公司法》也已经通过,这为其他措施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再加上目前包括券商重组在内的证券行业整顿,也已经进行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为监管层开始抓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条件。

  更平衡各方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既有鼓励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的新意,也有明确大股东占款应在2006年年底前偿清的严规。

  《意见》规定,必须在2006年底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赵锡军认为,现在的监管更侧重于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相比于以前倾向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心理,现在的监管显得更加注重利益平衡。此外,关于重视分红和探索股权激励的规定,也抓住了资本市场的本质,“这表明监管层的正由‘短期救火式’监管思路,逐步回复到了正常模式”。

  《意见》还对不能按时偿还侵占资金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惩罚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

  行政手段非“万金油”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是光靠行政手段就能办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总监胡汝银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需要多方面环境的配合,“必须三管齐下,行政手段只是其中之一,此外还要完善法律机制,强化法律的威慑力,最后必须完善市场机制,让市场对上市公司形成强大的压力,以达到优胜劣汰效果。”

  证券界资深专家王连洲强调:“不宜对法律条款寄予过高的奢望,关键要看执法力度和效果。”对于《通知》中严惩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胡汝银指出:“必须明确的是,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是犯罪,解决这个问题光靠行政手段是没有用的。”胡汝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就此方面出台相关刑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针对直接当事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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