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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 三大新意值得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9:43 证券日报

  注重控制风险 强化法律责任 规范中介机构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共240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40%左右的条文。社会各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法有三大新意值得关注。

  一是注重控制风险。软库(软银)金汇执行董事暨投资银行总裁温天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风险防范是本次修订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比如预披露制度的设定、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等,对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进行了明确的法规要求,注重各类风险控制和防范,以引导证券市场向规范、透明、自律的方向发展。在法律法规严谨全面、市场参与体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合法、合规地正常开展业务,进行自身发展,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在这一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得到保障,监管层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监管也将有法可依。这将为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

  二是强化法律责任。华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涛律师认为,新修改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本次修改中,在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公司收购等关键环节,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及其违反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在法律层面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其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武涛指出,在新修改的《证券法》中新增了虚假披露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就自己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有法可依层面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是规范中介机构。申银万国分析师蒋健蓉在仔细研读新《证券法》后表示,新《证券法》中“证券公司”一章节修改的内容很多,规范化建设占据了相当的比重:一是增加了证券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规定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停业、解散、申请破产的法定程序和监管,这也就意味着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已经建立;二是改变了过去对证券公司综合类和经纪类的管理模式;三是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四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管理。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明确了对其市场准入的管理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

  蒋健蓉还指出,新《证券法》还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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