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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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8:01 中国证券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务院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