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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上交所耿亮 证券法明确证交所自律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09:3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芬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掀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崭新一页。围绕这部法的特点,以及它对证券市场和交易所的作用等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

  耿亮说,这部证券法的最大特点是立法价值取向的改变,即从强调管制和干预转变为强调市场化的作用。他分析说,修改前的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限于当初特定的历史背景,该法在指导思想上带有比较浓厚的管制与干预色彩。从本次修改内容看,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例如,减少证券发行、交易环节的限制,发挥市场主体自我决定机制的作用,为证券衍生品种、混业经营、合规资金入市预留法律空间等,都是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在谈到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将产生什么影响时,耿亮说,证券法首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准确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他指出,从国际范围看,证券交易所总体上是一个对证券市场实行自律管理的组织,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交易所也承担了一定的自律管理职能,但是原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交易所的一些具体监管职能也没有在制度上得到落实。本次证券法的这一规定,为证券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关证券交易所具体职能的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比如,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将直接核准
股票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等等。这些规定无疑有助于提升交易所自我约束、自律管理和市场创新的能力,为交易所核心
竞争力
的增强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作为一部市场各方寄于厚望的法律,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后,对证券市场会发生重要的影响。耿亮说该法将理顺证券市场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市场主体职责,使证券市场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同时强化行政和自律监管,抑制市场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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