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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变动条款解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08:14 北京晨报

  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将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研读之后感到,新《证券法》条款有四大变化。

  混业经营冲击证券业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分业经营方面保留了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但增加了“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条款。预计今后一段时期,银保证之间的业务交叉融合范围将逐步放开,相互之间业务将逐步渗透。短期来看,证券业由于在资本规模与竞争实力上与银行、保险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可能会受到一定冲击。

  “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今后发展期货、期权等其他交易方式打开了通道。不过,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还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如关于期货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的设计,关于做空机制的监管等。

  拓展了合规资金入市的渠道

  原《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市场”。新《证券法》则对这些条款作出了新的明确修改,如第81条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就为拓展入市渠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券商融资融券建立做空机制

  原《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为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打开了通道,也为未来的做空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短期走势没有利好效应

  如果说1999年《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那么,新修订的《证券法》,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市场基础制度将更趋完善,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将更高,监管体系中的各个监管主体的职责将更为明确,整个市场的法制化程度将更高。

  但对市场短期走势,并不会直接显现出强大的利好效应。首先相关活跃市场的条文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尚需时日,而上市公司资金侵占等案例的查处依然困难重重。二是相关的条文早已通过一审、二审、三审稿的报道而为市场所熟知,利好效应早已被消化。三是市场对新《证券法》所显示出的立法者的意图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比如说有业内人士认为新《证券法》在“发展”上小心翼翼,但在“规范”方面不遗余力。江苏天鼎 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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