瞩目证券法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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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15: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来自审议者的声音 傅志寰委员:“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建议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这样意思更明确。 郑功成委员:把证券业协会作为证监会的一个附属组织,我认为这样不妥当,还是应
南振中委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事件屡禁不绝,对违规行为惩处不力是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明确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提高发布虚假信息责任人的“违法成本”,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黄代放代表:草案里提了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没有提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我建议应该把债券也包括进来。 江必新代表:我看了这次修改意见,大家普遍反映强化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部门的行政职权,这是必要的。从实践来看,如果监管机构没有必要的职权和手段,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怎样对这些职权的运用进行监督、控制,这也是个问题。现在增加了相应的条款。 南顺姬代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实践证明,发审委很难摆脱同时既是教练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设发审委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应当把证券发行权下放到交易所,加强保荐人责任,证监会应加强监督和处罚。 市场各方看修订 券商 业务发展空间更大了 本报记者 许志峰 中信证券研究员程伟庆认为,从证券公司业务层面考虑,新《证券法》无疑给券商未来业务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想象空间。 人们对于证券法中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和业务拓展的很多方面依然存在分歧,新《证券法》中对这方面的内容采取了“预留口子”的方式处理,但这依然为将来业务拓展提供了空间。总体看,有几点内容值得关注:一是给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开了口子,为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实践留有余地。二是为今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开了口子,明确了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三是对融资融券给予认可,将其作为一业务安排。四是交易场所的规定,原来只能在交易所进行,现在的规定则增加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柜台交易、报价系统都留有余地。 程伟庆认为,对新《证券法》应有一个客观评判标准。不能拿股市的高低涨落,来评判一项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好坏。股市的高低涨落,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是《证券法》或某个法律条文能起决定作用。新《证券法》本意着眼于长远,此时推出并非短期救市。 北京股民 希望这次真的带来转机 本报记者 顾仲阳 10月26日上午,记者走进北京朝阳区建国路的招商证券营业部。偌大的交易大厅,只有三四个客户。营业部人员说,现在大厅里最多时也只有10来个客户,最近他们重新装修,缩小了交易区,把滚动显示屏都给拆了。 “你们听说了吗?新修订的《证券法》马上要出台了!”记者问电脑前的几位股民。 “不知道啊!有啥好消息吗?” “增加了好几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措施。”没等我往下说,李先生就插话:“咳!这些年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喊多少回了,结果怎么样?!” “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太有必要了!这几年我们股民为证券市场做了多大贡献啊!到头来,内幕交易、庄家操盘、保证金被券商挪用……每次受伤的总是我们,这叫什么事啊?”李先生情绪很激动。他这几年炒股,赔进去好几万元。 上海股民 保护好中小散户的“奶酪” 朱丽 韩东文是上海一位老股民。对《证券法》修订,他更关心的是,应加大对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法律条款的制订,这样才能使投资者真正放心炒股。 韩东文说,数年的熊市、庄家的操纵、上市公司的欺诈、地雷股的坑人,使上海中小投资者损兵折将、惨不忍睹,越来越多的散户对股市伤透了心而退出股市。久而久之,这个股市就只会剩下机构投资者,他们之间的搏杀,其后果可想而知。他认为,《证券法》修订应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块“奶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让股市的生态链保持平衡。 深圳股民 要狠狠处置害群之马 本报记者 赵俊宏 在深圳炒了12年股的陈放中先生感慨地说,《证券法》的修订来得迟了。他在股市曾有过赢利100%的辉煌,但近几年,他和多数股民一样只有“望股兴叹”,把赚来的钱全赔进去,还亏了约40%。《证券法》不是一般法律,关系到几千万人利益,股市又是瞬息万变,修订时间拖了两年,股民都有些等不及了。 陈先生认为,立法很重要,但严格执法更重要。在监督执行方面,要有相应法规,必须细化量化。“要做两单出来,狠狠处置几个害群之马,才有震慑作用,大家才会信。”陈先生说,如果投机成分少一些,股民仍然愿意把钱投入股市。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更透明了 本报记者 欧阳洁 海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经理刘连举认为,《证券法》的修订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家透明。 刘连举说,修订增加了上市公司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增设为公司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同时扩大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将现行证券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改为“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该法人、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另增加“发行人控股的公司、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负责人”均是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这样一来,法人与自然人均包括在内。这些规定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知情权。 刘连举认为,新《证券法》还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等内容,这应是针对目前日益增多的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现象而采取的措施。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发行上市,新增若干新制度,如保荐制度、发行上市分离制度,发行可转债、收购等内容,使发行上市制度更加严密,强化了监管部门职权,也体现了市场的自律精神。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