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预留口子着眼未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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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4:19 中华工商时报 | |||||||||
□见习记者 吴君强 扫除产品创新障碍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历时2年零3个月的修订,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日前终获通过。专家指出,新的证券法为市场制度和产品的创新扫除了法律障碍,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
和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总计214条的现行《证券法》相比,修订后的该法共240条,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被修改。新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留“口子”着眼未来 新通过的《证券法(修订案)》,除第九章“证券业协会”内容没有修订外,其它所有各章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修订。 业内专家指出,诸多法律条款的撰写以立法变通的方式,为未来市场创新预留“口子”,有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也为今后市场制度和产品的创新扫除了法律障碍。 证券法最初起草人之一的王连洲认为,新法在稳定现行制度、承接创新方面的确下了功夫。概括起来,新修订法为混业经营管理、做空、融资融券、T+0等方面都采取了“虚掩门户”的态度。 例如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等。 证券法起草修改工作组组长许健近日撰文指出,新证券法为银行资金间接入市、券商融资融券、拓宽合法资金入市渠道,都留下了“口子”。比如,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一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等。 王连洲指出,尽管立法留了“口子”,但并不等于现在开展各种新业务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次修订立法着眼于市场建设的长远目标,对广大的投资者而言,是长期的重大利好,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仍有赖于各方踏实的工作。 对投资者保护更进一步 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针对目前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第六章”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新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达到47条,从而使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其中包括: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格的责任,特别要强调股东和实际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后怂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此外关于登记结算制度,条例增加了一款。 保护客户的交易资金以及证券财产的安全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员李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新证券法很多方面是直接涉及到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次也加重了处罚力度。处罚的手段和所列举的行为更加详细。这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认为,修订工作特别强调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对欺诈行为、内幕交易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法条修改后,如高法再配合以相关司法解释,将更加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民事司法救济。 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秘书长宋一欣则认为,新证券法虽然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界定较过去为细,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认定仍显得过于粗糙,还需进一步细化。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