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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开市场发展绊脚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3:55 证券时报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叶兰昌

  《证券法》的阶段性决定了其在不久的将来就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而进行修订。过去的六年中,证券市场发生的变化虽不能说天翻地覆,但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证券法》起草人员的想象。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大量问题的暴露,使这一法律在多方面显得滞后。

  混业经营的问题

  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大量的业务交叉与融合,使《证券法》规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受到了挑战与质疑。金融业务的共性和资金追求利润的本性,决定了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如银证通业务、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承销证券、保险资金入世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同时对分业管理亦构成挑战,造成管理上的部分盲区。

  证券发行的问题

  证券发行的条件主要是由1994年《公司法》规定,《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规定仅仅是《公司法》的补充。但是,十一年过去了,《公司法》当年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已经不符合现实,特别不适合如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此外,《证券法》颁布后,证券发行方面又有了较多的变化与突破,如发行人的上市辅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资格认定和责任义务、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变化、信息披露规则的变更。

  在过去的六年中,证券发行中的问题出现问题之多和问题之严重让人感到毛骨悚然,因此《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管机关的执法效力遭受不少非议。首先是部分发行人制造虚假材料就能轻松获得上市核准,如通海高科;其次是证券监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问题。规范证券发行这个环节,在源头上制止虚假与欺诈,保证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并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成了广大投资者的最高呼吁。

  证券交易方面的问题

  《证券法》颁布后,与证券市场投资者关系最密切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变化,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网上交易、网络投票的出现;QFII的进入;保险资金的入市;大量证券市场庄家与上市公司勾结操纵证券价格的现象,手段之恶劣与严重难以想象,如银广夏、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新疆德隆与它的三驾马车等;水仙股份、金田股份等退市股票在三板的场外交易;基金黑幕的揭露;证券公司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兰州证券黑市的问题;佣金放开浮动的问题;国有股减持和日后的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大宗交易的产生与实施;证券新品种如ETF、LOF的交易问题;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问世。在上述许多问题面前,显然很难从《证券法》找到有效措施,证券市场监管机关显得力不从心。

  其他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利润造假;证券公司全行业亏损;监管机关监管手段有限;证券市场投资者索赔途径受到限制;券商的破产清算问题;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证券市场对外国逐步开放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使现有《证券法》无法适应。

  正如前文所述,1998年的《证券法》是一部阶段性的法律,其在不久后就进行修订是必然。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证券市场的种种问题都归罪于《证券法》的不足与缺陷,很多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问题,如股权分置的问题;很多问题不是《证券法》一部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如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问题、上市公司诚信的问题、部分监管人员的腐败问题等等。我们仍然应该肯定《证券法》这六年来为中国证券市场所起的巨大的、积极的作用。如果没有《证券法》,中国证券市场的今天必将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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