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六年再回首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3:55 证券时报 | |||||||||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叶兰昌 时经六年数易其稿 1990年年底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证券市场的正式诞生,1992年《证券法》的起草工作亦随即开始。该工作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持,起草小组包括
《证券法》时经六年,跨越七、八、九三届人大,数易其稿,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于1998年年底正式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证券法》的立法如此漫长和艰难,一方面是因为大家对证券市场的作用还不完全肯定,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立法过程中大家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许多问题上分歧极大,不得不进行大量的讨论与分析。 如下问题均困扰着立法者:《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是否应该规定场外交易市场的问题、《证券法》与《公司法》中关于证券发行内容的协调问题、是否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的问题、上市公司的收购问题、关联交易的问题、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那些义务的问题等。 两个背景 《证券法》的出台有两个背景: 经过八年时间,中国证券市场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证券监管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有了一定阶段性的经验和认识,证券市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已经得到政府以及各界的认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成千上万投资者有着紧密的利害关系,原有的行政规章已不足以体现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也不足以保护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方都迫切希望基本大法《证券法》尽快出台。 《证券法》出台前后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对经济的破坏让立法者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风险心有余悸。 阶段性特点 在上述背景下,《证券法》一方面以法律形式赋予证券市场合法地位,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证券市场的混乱和金融危机的爆发,《证券法》规定了很多限制性内容,如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只允许现货交易、杜绝证券期货交易,禁止融资交易,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禁止银行违规资金流入股市,以资本金大小对券商进行分类管理等;此外,《证券法》对许多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的事情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或者作了简单但是操作性不强的规定,如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的问题、A股和B股分立解决的问题、场外交易市场的问题、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规范问题、关联交易的问题、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等。 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是一个阶段性的法律,它的限制过多,创新与促进不足,因此,这些不足和缺陷在日后都随着证券市场问题的暴露而凸现,这也决定了《证券法》从一开始就不乏批判者的声音。 批判归批判,不可否认的是,《证券法》在过去的六年中,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规范功不可没。它在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证券法》在总结前八年证券市场经验和吸收原先行政法规内容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证券市场的合法地位,规定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且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以及有关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等方面做了框架性的、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规定,同时它还确立了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防止了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这些在保护证券市场各方参与主体方面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运做方面都起到了一个基本法的应有作用。更值一提的是,正是《证券法》开始改变之前计划色彩浓厚的证券发行额度审批制,确立了国际通行的证券发行核准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