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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六年再回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3:55 证券时报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叶兰昌

  时经六年数易其稿

  1990年年底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证券市场的正式诞生,1992年《证券法》的起草工作亦随即开始。该工作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持,起草小组包括
厉以宁、江平、王连洲等全国知名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客观而言,《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淡化以往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法律而难以避免的利益色彩、改由国家立法机构起草的经济法律;同时它又是第一部走群众路线立法的经济法律,即由全国人大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起草和讨论并最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证券法》时经六年,跨越七、八、九三届人大,数易其稿,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于1998年年底正式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证券法》的立法如此漫长和艰难,一方面是因为大家对证券市场的作用还不完全肯定,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立法过程中大家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许多问题上分歧极大,不得不进行大量的讨论与分析。

  如下问题均困扰着立法者:《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是否应该规定场外交易市场的问题、《证券法》与《公司法》中关于证券发行内容的协调问题、是否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的问题、上市公司的收购问题、关联交易的问题、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那些义务的问题等。

  两个背景

  《证券法》的出台有两个背景:

  经过八年时间,中国证券市场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证券监管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有了一定阶段性的经验和认识,证券市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已经得到政府以及各界的认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成千上万投资者有着紧密的利害关系,原有的行政规章已不足以体现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也不足以保护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方都迫切希望基本大法《证券法》尽快出台。

  《证券法》出台前后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对经济的破坏让立法者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风险心有余悸。

  阶段性特点

  在上述背景下,《证券法》一方面以法律形式赋予证券市场合法地位,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证券市场的混乱和金融危机的爆发,《证券法》规定了很多限制性内容,如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只允许现货交易、杜绝证券期货交易,禁止融资交易,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禁止银行违规资金流入股市,以资本金大小对券商进行分类管理等;此外,《证券法》对许多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的事情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或者作了简单但是操作性不强的规定,如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的问题、A股和B股分立解决的问题、场外交易市场的问题、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规范问题、关联交易的问题、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等。

  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是一个阶段性的法律,它的限制过多,创新与促进不足,因此,这些不足和缺陷在日后都随着证券市场问题的暴露而凸现,这也决定了《证券法》从一开始就不乏批判者的声音。

  批判归批判,不可否认的是,《证券法》在过去的六年中,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规范功不可没。它在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证券法》在总结前八年证券市场经验和吸收原先行政法规内容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证券市场的合法地位,规定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且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以及有关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等方面做了框架性的、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规定,同时它还确立了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防止了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这些在保护证券市场各方参与主体方面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运做方面都起到了一个基本法的应有作用。更值一提的是,正是《证券法》开始改变之前计划色彩浓厚的证券发行额度审批制,确立了国际通行的证券发行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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