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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证券法实现了良好衔接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7:57 中国证券报

  记者璩立国

  历时一年10个月,三次过堂会审,公司法修订终结硕果。公司法修订秉承何种修改宗旨和理念,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就上述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

  此次修改有多处重大突破

  记者:2004年公司法修改起草小组正式成立,您参与了公司法修改的整个过程,请您谈谈此次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在您看来,此次修改的重大突破体现在哪些条款上?

  黄建初:总体上说,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我们这次修改进一步落实了公司意思自治、股东意思自治的理念,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以此来提高公司的整体运作效率;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对投资者、债权人、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制度对经济市场化的适应性,鼓励投资,从整体上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益,促进全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在公司设立方面,此次作了很多重大的修改。比如,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扩大了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提高了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同时放开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另外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这些都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比较重大的制度安排。

  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自治的理念,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此次公司法修改着墨颇多。如,由公司的章程来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来担任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安排。比如,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规定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是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赋予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如公司长期不分红时,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议的提议权、提案权和对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的监督权,如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上,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另外,还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等。

  这次在公司法中还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即,公司股东如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还有备受社会关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问题。

  公司法与证券法保持了良好衔接

  记者:请您谈谈在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是如何保持与证券法的修订相互衔接的?

  黄建初:公司法与证券法两法是相互衔接的,同时又有共同的调整范围。在现行公司法中,有关

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原本应该在证券法中加以规定,但是由于当年制订公司法时,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刚起步阶段,证券法还未制订,这部分内容就写入了现行公司法中。这次证券法与公司法同时修订、交付表决,可以说为两法的衔接和调整理顺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公司法修订中,已将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一并都纳入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设立

审计、薪酬专门委员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和勤勉义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在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是否还保留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存在不同意见,经研究在兼顾资本市场发展监管与需要间也作出了平衡的制度安排。考虑到募集设立方式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适应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同时,也考虑到证券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现实需要,我们在公司法修订中保留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方式,并增加规定:可以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等对投资风险具有较强的识别、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于采用公开募集、定向募集方式发行股份来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也作了相应的规范,可以说,公司法与证券法保持了良好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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