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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为创新发展缔造良好生态环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7:54 中国证券报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草案历经三审,于昨日联袂顺利通过表决。业界预言:两法修订案的通过,将为中国企业和资本市场的转型铺平道路,并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公司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细胞,公司的规范运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我国公司法颁行于1994年,分别于1999年、2004年作过两次修订。但是,随着经
济体制转轨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发展,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不修订便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样,现行的证券法于1999年施行,其时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近10个年头,2004年8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如今,随着资本市场和整个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自身制度变革,原有法律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修订完善早已是迫在眉睫。

  正是立足于发展与改革的现实需要,新修订的两法充分体现出立法的前瞻性,为市场创新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比如,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打破了上市公司不得回购

股票的限制,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发行总规模5%的股票,并可用于内部职工激励。此举将在股权激励等诸多方面,给上市公司注入活力。又比如,新修订的
证券
法对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这又为以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回旋余地。对资本市场来说,其更为直接的意义是,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做好了准备。此外,新
证券法
还修订了原来限制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此举为券商业务创新和提高市场流动性埋下了重要伏笔。人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再配之以相应的政策安排,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将迎来一个新阶段。

  新修订的两部法律还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那就是强调了对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里,赋予了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提案权,同时要求完善股东诉讼机制,进一步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此相呼应,新修订的证券法仅仅在法律责任方面就增加了10多条“新规”,强化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健全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违反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和民事责任;重新界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三大禁止交易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规定了违法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强了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如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新制度等。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这一点上的高度一致,体现了一种以尊重中小股东为主线的全新的“股权文化”。从长远看,这一新文化理念在我国现实土壤中的植根与成长,既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幸事,也是市场经济整体发展的福音。

  从本源上说,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法学界认为,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草案连续两次同时接受审议,体现了极强的相关性。在立法精神上二者相辅相成,在许多细节问题上,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事实证明,只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我国资本市场才会有清洁的“源头活水”;另一方面,只有资本市场的长足发展,才会给更多的公司提供优化资源配置、快速做大做强的平台。为此,我们坚信,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将共同缔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数以万计的公司企业将由此茁壮生长,我国新兴资本市场将从中获得健康发展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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