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健权威解读证券法修订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3:3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魏璇 发自北京 只有两票反对、两票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修订案高票通过。全国人大新闻办昨天在北京宣布,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案。随着法律程序的结束,本次历时2年零3个月的《证券法》修订工作正式结束。《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博士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邀请,全面解读本次修订案
证券法修改工作的启动以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机构为标志,委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室副主任许健博士为工作小组组长,牵头负责此次修改。2005年4月,证券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一审,由此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05年8月,《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二审。2005年10月22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三审。 许健博士在解读中,按照《证券法》的框架结构,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市场行为,到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参与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服务机构,再到监管机构三大脉络,阐释了修改的核心内容和意义。 通过解读,可以对本次修改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即修改从整体上对整部《证券法》的外延有所扩充,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为今后金融改革预留了法律支撑的空间。 对证券发行、交易等有关市场行为规范的修改,则将原《公司法》中的有关证券发行的条款完善后全部移到了《证券法》,不再出现“一律两法”的现象,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通过这些修订条款可以看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即在完善证券交易体系和监管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证券立法的宗旨是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尽可能从法律上杜绝产生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行为造成股价大幅度波动,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情况的发生。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修订案中,对相关机构,尤其是监管机构的权责都做出了清晰的界定。与以往不同,不仅是对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而且专门明确了监管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与现行《证券法》对监管机构责任未予明确有很大不同。 与之相呼应的是,修订案将现行《证券法》“法律责任”章节所有的条款都进行了修订。除了加强法律责任的系统性,还注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在这章内有三个层次的违法处置与前十章各条款相对应,第一个层次是行政处罚;第二个层次是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第三个层次是刑法处置。 特别声明:此稿件为第一财经日报授权新浪财经独家网络发布,如需转载请致电新浪财经,新浪财经保留此稿件的网络版权及法律追诉权,未经许可擅自转载者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