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亮:交易所将可直接核准股票上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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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3:3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王雪靖 发自上海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的修订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的审议,这也掀开了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崭新的一页。对于《证券法》的重要调整对象的证券交易所,势必会受到这次《证券法》修改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既有较好的适用性,又具有一定的前
《证券法》修改后,证券交易所职能也将发生改变。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将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明确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0回转交易;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限等等。 耿亮指出,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规定,为《证券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关证券交易所具体职能的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证券交易所地位的明确和职能的进一步落实,将有助于提升其自我约束、自律管理和市场创新的能力,为证券交易所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当然,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必须接受证监会的监管,有关上市、会员、交易等方面的基本业务规则,必须事先获得证监会批准。 修改前的《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耿亮认为,限于当初制定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修改前的《证券法》在指导思想上带有比较浓厚的管制与干预色彩。经过6年以来的发展,国内的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正在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一些基础性、本原性的市场机制和制度已逐渐形成并被广泛接受,市场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此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另一重大改变则是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而所谓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的核心是放松市场管制、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创新和发展。从本次修改内容看,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设计,例如,减少证券发行、交易环节的限制,发挥市场主体自我决定机制的作用,增强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为证券衍生品种、混业经营、合规资金入市预留法律空间,这都是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