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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四大焦点最受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2:05 每日经济新闻

  昨天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详细解读了刚刚表决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最受关注的几个焦点。

  可设一人公司

  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首次出现“一人公司”。

  安建说,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等。这些修改和补充,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安建表示,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增加股东代表诉讼

  安建说,修订后的《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揭开公司面纱

  安建表示,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岳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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