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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的观点界定创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4:42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发改委相关人士详解《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之立法精神

  本报记者 屠海燕 侯捷宁

  日前在深圳刚刚结束的“股权分置改革与创业投资发展新机遇高层论坛”上,传出喜讯,我国首部扶持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出
台,随后包括央行、科技部、发改委以及证监会、保监会等在内的各大相关部委还将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并发布实施。

  据了解,《办法》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手制定,最近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将于本月底发布。这是我国创业投资的第一个全国性行政规章,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明确了我国创业投资的行业定位、主管部门、运作特性等重要方面,并且为制定进一步政策扶持提供了依据。相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国务院主要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指示,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副处长刘健钧阐述了《办法》的立法精神,他指出,《办法》的立法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六点:一是以发展的观点界定“创投”,又避免过于宽泛的理解;二是充分考虑法律界定的可操作性,主要调整创投企业,兼顾高速创投管理顾问企业;三是运用特别立法方式,为创投企业九大制度创新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四是在界定“创投企业”基础上,规定三方面扶持政策;五是在尊重创投企业自主设立运作前提下,对其实行必要的备案监管;六是理解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局限性,力求通过制定配套规章与政策,建立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记者了解到,《办法》在科学界定“创投企业”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创投业自身发展规律及特点的保护和规范条款:按国家和省两级对创投企业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创投企业完成备案程序后即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创投企业可以以较大规模承诺资本和一定规模实收资本先期成立,待成立后再根据承诺协议和投资需要,逐步追加资本; 创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这使一家创投企业至少要投资5个以上企业,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又能较好地将创投企业与控股公司区分开来;创投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据透露,在《办法》出台和随后的配套措施实施后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将得到极大的拓宽保险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望通过合理渠道被允许进入创投业而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起的创业投资公司也有望出现。此外,创投企业还将在税收等方面得到政策实惠。为此,业内专家一致认为,在多项政策的合力扶持下,我国创投业必将步入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为支持高科技企业成长壮大和落实自主创新的国家战略发挥积极作用,这同时也是中国创投加速向前发展的重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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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立法六精神提要

  -以发展的观点界定“创投”,又避免过于宽泛的理解

  -充分考虑法律界定的可操作性,主要调整创投企业,兼顾高速创投管理顾问企业

  -运用特别立法方式,为创投企业九大制度创新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在界定“创投企业”基础上,规定三方面扶持政策

  -在尊重创投企业自主设立运作前提下,对其实行必要的备案监管

  -理解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局限性,力求通过制定配套规章与政策,建立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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