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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公司再融资待说法 融资闸门不宜久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8:27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张德斌

  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融资的议案时,是否还需要遵循“分类表决”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试行和全面推开股改以来,证券市场融资行为基本停顿,这种状况是否应该尽快结束?近日有业内人士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分类表决”处境尴尬

  某公司近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增发方案延期实施的议案。无独有偶,另一家公司董事会前不久也审议通过公司继续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拟于下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两家公司的有关公告中,没有提到有关分类表决的问题。

  根据中国

证监会去年底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在
股权分置
情形下,包括增发新股在内的五种事项须进行分类表决,“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完成股改的公司是否就可以抛开“分类表决”呢?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罗文志表示,完成股改的公司,已经不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差别,那么再提“分类表决”就没有意义了。原先的非流通股在股改完成后,在法律性质上已经是流通股,至于这些股份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是质押或者是锁定,都不能改变这个性质。

  宏源

证券首席律师占小平认为,“分类表决”主要是针对以前股权分割的情况提出来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制定的特殊对策。股改的目的,是建立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共同的利益机制。在上市公司完成股改以后,这两类股东都变成了流通股东,“分类表决”的法律基础就不再存在了。占小平表示,在股改进行的过程中,大家确实容易对这个问题产生争议,因而监管层有必要出台一个解释或者条文,明确“分类表决”在股改以后不再实行。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对这个问题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宣伟华律师认为,拟流通股股东从法律意义上讲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流通股股东,应当称之为“附条件或附期限成就的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既是一种可以实现的资格(从主体来看),也是一项可以实现的赋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行为来看)。只有当期限到来时或条件成就时,它作为流通股股东的资格才能取得,拟流通的行为也才可以实施并具有法律效力。这就好比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只有当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的时候,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也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法律效力。

  宣伟华律师提出,在锁定期结束之前,拟流通股股东与已流通股股东仍然是清晰可辨的两类股东,拟流通股东仍然可以利用自己作为大股东的优势让股东大会通过不利于已流通股股东的议案。因此,“分类表决”法律效力的自然废除,应根据各个公司拟流通股锁定期限的不同而不同。已完成股改的公司仍应坚持“分类表决”,直到拟流通股锁定期限到来。

  融资“闸门”不宜久关

  从股改开始以后就陷入停顿的融资问题,一直牵扯着市场各方的神经。此前,证监会有关人士曾在非正式场合表示,融资开闸取决于“新老划断”的实现,而实施“新老划断”的前提则是股改公司市值达到市场总市值的50%-60%。

  占小平表示,如果按照这个进度,那么市场恢复融资在明年上半年都难以实现,乐观估计也得到明年下半年。证券市场融资功能的长期缺失,将导致市场形象受损、投资者信心下降和优质上市资源的流失。占小平认为,“新老划断”的实施不能太晚,股改不能使证券市场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要加快股改进度,简化股改程序。监管部门应出台更明确的统一参数标准,减少对价计算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反复讨价还价造成的国民财产浪费。

  罗文志律师认为,现在暂时不能融资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一方面,全流通条件下的融资行为如何规范,是一个新课题,监管层从慎重的角度考虑,有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摸索其中的规律,制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另一方面,股改是“百年大计”,市场只有首先经过这一关,然后才能考虑其他。罗文志表示,目前融资大门只是暂时关闭,将来股改完成以后,全流通条件下的融资大门必定比以前开得更大,使企业更加方便。罗文志认为,中小板公司股改即将完成,恢复融资完全有可能先从中小板开始,没有必要对此持过分悲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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