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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鼎盛入主旭飞投资受阻 陈年旧账缘何变拦路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8:20 中国证券报

鑫鼎盛入主旭飞投资受阻陈年旧账缘何变拦路虎

  记者 张钦秋 福州报道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肯定没有想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年前的一份判决,竟可能成为自己入主旭飞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000526)的拦路虎。鑫鼎盛欲成为国内首家入主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愿望遭到考验。

  股权移交已经停止

  旭飞投资董事会秘书曹玉鸥日前向记者透露,由于在财产交接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公司第一大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鑫旺”)将所持有的旭飞投资1154万股法人股转给鑫鼎盛的工作已经停止。曹玉鸥所说的新情况,指的是深圳当地法院不久前下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日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新鑫旺及其股东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旭飞公司”)、深圳市旭道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旭道公司”)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这三家公司执行深圳市中院2002年做出的终审判决,将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下称“老鑫旺工会”)名下的新鑫旺39%股权所对应的资产交给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旭飞投资据此做了公告,并指出,依据上述文件,新鑫旺不能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老鑫旺工会或鑫鼎盛,鑫鼎盛未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1年,因在重组旭飞投资(原名厦海发)过程中发生纠纷,持有旭飞投资第一大股东新鑫旺39%股权的老鑫旺工会向法院起诉新鑫旺其他两家股东旭飞公司、旭道公司在改制成立新鑫旺时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要求解除1999年签订的协议,并收回新鑫旺尚未抵押的旭飞投资股权。

  在诉讼过程中,由22人组成的老鑫旺工会内部分裂成以厦海发原董事长张金龙为代表和以陈耀钦为代表的两派,陈耀钦等人还组建了新工会和名为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新资产管理委员会,欲取代老鑫旺工会和资产管理委员会。但新工会并未得到原主管单位厦门市水产局和厦门总工会的承认,该工会在厦门申请注册时,始终未得到批准。然而,新工会却得到了旭飞公司、旭道公司的支持,此后,该工会在深圳市财贸工会获得批准注册登记。

  2001年6月,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在深圳将老鑫旺工会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自己是新鑫旺39%股权的真正所有者。2002年3月,深圳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新鑫旺该部分股权的所有者,当年4月,深圳罗湖区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要求将老鑫旺工会所持有的新鑫旺公司39%的股权过户至“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名下,但过户工作一直没有取得进展。

  一份集体资产 两个裁定结果

  在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的同时,在不同的法院,以张金龙、陈志忠为代表的老鑫旺工会起诉旭飞公司、旭道公司这两家公司的动作也没有停歇。

  2001年10月,老鑫旺工会向福建高院上诉,并在上诉被驳回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由福建省高院重审。据了解,在起诉过程,老鑫旺工会与鑫鼎盛签定协议,由鑫鼎盛出资助其打官司,并在协议中约定了官司获胜后取得的资产的处置方法。

  2005年4月28日,老鑫旺工会与旭飞公司、旭道公司及新鑫旺达成和解协议,老鑫旺工会将所持有的新鑫旺全部39%股权折价5750万元转让给旭道公司,旭飞公司、旭道和新鑫旺以旭飞投资1154万股(占总股本14.56%)法人股及房产、现金等折合5750万元抵偿。由于老鑫旺工会原主体公司老鑫旺公司已被注销,因此,老鑫旺工会同意并指定将抵偿财产直接转至鑫鼎盛。

  上述协议得到福建省高院的确认,福建省高院据此于2005年8月9日出具了《调解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各方约定在10月8日前完成股权和财产的交接,交接完成后,鑫鼎盛将成为旭飞投资第一大股东。

  谁该拥有这部分资产?

  福建省高院出具的这份调解协议书,实际上承认老鑫旺工会是新鑫旺39%股权的所有者,这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所做出的终审判决完全不同,究竟谁才是这部分财产真正的所有者,这成为执行过程中的难点。

  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陈耀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2002年深圳市中院做出判决后,他们向厦门市有关部门申请执行,由于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因此执行没有取得进展。他认为,无论是老鑫旺工会,还是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这部分资产,都无法改变这部分资产是集体资产的性质,双方都无权将这部分资产直接转让给他人。对此,老鑫旺工会的负责人张金龙、陈志忠认为,因为老鑫旺工会无法人主体资格,才由鑫鼎盛暂代持有这部分资产,当时与鑫鼎盛签定的协议中并无以1000万元转让资产这一条款。由于迄今无法看到该协议,记者无法对他们的言论做出判断。

  记者拨通鑫鼎盛董事长林劲电话时,他一改此前与记者面谈时的情绪激昂,显得极为平静,表示不愿就此事再做任何评论。

  长期从事上市公司法律工作的李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说,在深圳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后,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判决书约定期限届满6个月内,没有申请执行的话,则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但如果是执行不能的话,则不受此时效限制,如果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实是执行不能的话,那其要求执行的申请还是有效的。但李律师对当事人在事隔三年后才又提出执行申请表示不解。

  李律师最后指出,如果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执行申请确定有效,则福建省高院出具的调解书与深圳市中院所做出的终审判决就存在冲突,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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