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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短债过度流入维护金融安全 ——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就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8:08 中国证券报

  记者郭凤琳 北京报道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就此专门接受了记者采访。

  短债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风险

  记者:外汇局为何要就完善外债管理问题下发《通知》?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资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本流入中,债务性资金流入占了较大比例。境内机构的贸易信贷和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资金的流入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来源。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资金的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外汇局根据相关法规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以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安全。

  贸易信贷管理得到加强

  记者:为什么将企业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如何保证进口企业的正常贸易融资需要?

  答:现阶段,我国对以资金流入方式为主的登记外债管理比较严格,而对贸易信贷的管理则未到位。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90天以上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应纳入我国外债管理。将贸易项下一定金额和期限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同时也有利于比较全面地掌握贸易信贷和外债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外债规模中,短债比例不断提高,贸易融资是重要原因之一。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余额1413.5亿美元,其中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受约束通过进口延期付款形式进行境外融资,给我国外债管理带来隐患。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落实外债管理规定,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

  明确特殊外资企业外债管理

  记者:《通知》对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答:过去,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缺乏明确的规定。此次对其借用外债的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政策公开、透明。

  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目前有关部门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政策,《通知》明确此类企业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外汇局也确定了其相应的外债规模管理原则。

  调整境外担保政策便利企业

  记者:对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对银行和企业可带来哪些好处?

  答:为拓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今年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发[2005]4号文和汇发[2005]26号文对境外担保项下本外币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但为防止企业利用此方式规避资本项下结汇管理政策,两份文件用“投注差”对可能发生的担保履约进行限制。

  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我们认真总结了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听取了银行和企业的意见,在不影响政策效果的大前提下,对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在防止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担保方式变相从境外获得外汇资金或提前结汇,加强对或有负债的监测与管理的同时,一方面将此类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满足企业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另一方面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简化手续,便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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