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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审人员不得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7: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针对分组审议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证券法修正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23日对证券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后,法律委员会24日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5日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法律案
是可行的。同时,还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杨景宇说,有的全国

人大代表提出,参与审核和核准
股票
发行申请的人员,除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外,也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馈赠和与之私下接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按照现行做法,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只能由公司自己办理,不得委托代理人办理,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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