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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议 公司法修订草案微调后予以通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7:50 中国证券报

  记者璩立国 北京报道

  公司法这次修改应该说比较成熟了;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保护、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在日前公司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时,代表委员们发言积极,希望进行一些调整后能通过表决。

  成思危副委员长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起的作用是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保护、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李明豫委员也认为,独立董事能够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在董事会决策时独立董事有不同意见可以投反对票。因此,他建议,将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的“可以”两字删除,这样就把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制度规定下来。

  修订草案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会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经政府授权才能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权,她建议将其改成“在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杨兴富委员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吸收了前几次常委会委员和专家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应该说比较成熟了,他同时建议,在第109条第2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的职工代表中的“可以”改成“应当”,因为职工参加董事会也是职工民主参与的一个渠道。修订草案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对此,全国

人大代表康舒怀建议修改为“制定基本的制度时应该听取职工的意见,以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为基础”。

  关于股东诉讼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指出,到底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以后,诉讼后果由谁承担,同时这些诉讼费用又是因为公司的利益而产生的,如果败诉了,这些费用由谁承担,他建议在修改时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

  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奖励职工,全国人大代表黄代放表示,希望不要限制在5%以内,建议将这个限制提高到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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