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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三审:注重强化监管预留发展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4:51 证券时报

  证券法三审稿从六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注重强化监管预留发展空间

  □本报记者 于扬 巧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2日开始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汇报了有关修改情况。与草案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总
的变化不大,但是在六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总体看,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从监管上进一步做出强化,同时为今后资本市场的发展预留了很大的法律空间。

  对“公开发行”界定更清晰

  三审稿对“公开发行”的含义进行了更为清晰的界定。

  二审稿对公开发行的界定为“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在审议时,有部门提出,为防止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核准和监管,应做出必要的限制。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修改后,有这种情形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

  公司立案调查纳入“重大事件”

  二审稿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发生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所列“重大事件”,还应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二审稿关于“重大事件”的规定中增加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一项。

  “知情人”增加保荐人及承销商

  还有委员提出,保荐人负有对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出具保荐书,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等责任,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对公开发行文件进行审查的义务,它们都掌握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应列入“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也采纳了上述建议,在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知情人”中增加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引入“一致行动人”

  有委员提出,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有些收购人与他人合谋,采取共同收购行为,表面上各个收购人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以规避收购达到一定比例必须公告、报告或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对这种行为也应该规范。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二审稿相关条款修改为“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要约收购。

  细化监管机构法律责任

  三审稿中增加了对证券公司收购、变更事项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委员提出,二审稿中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没有明确。据此,三审稿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做出上述行为的证券公司专门增加了一条法律责任,规定对违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主管人员警告和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监管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三审稿也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有委员提出,二审稿对监管机构授权较多,但对其权力的制约及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因此,三审稿作出二项修改:其一,将草案二审稿十二、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二,对二审稿中原来对证券监管机构人员违规行为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为四类情形。对有这些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

资本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三审稿为今后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从六方面预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是给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开了口子,在原有分业经营的规定之后加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实践留有余地。二是为今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开了口子,明确了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规定“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另行制定”。三是对融资融券给予认可,将其作为一种业务安排,但规定必须以“按国务院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认可”为准。四是为国企炒股解禁,第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五是由以前的“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转变为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六是交易场所的规定,原来只能在交易所进行,现在的规定则增加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柜台交易、报价系统都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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