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信箱) 这样的借款该不该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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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8:45 中国证券报 | |||||||||
一心编辑: 2005年1月,我受一个白姓朋友之托,为他代为炒股,当时他的股票账户中有股票市值15万元,他把密码告诉了我,由我在他账户中代理他进行操作。同时,他让我写了一张借他股票若干的借条,并约定如炒股发生亏损,则同他无关,必须由我全部承担,但未约定终止合同时间与方式。半年后,由于大势不好,他账户中的股票炒亏了,市值变成了10万,白先
北京魏华魏华读者: 你好!应该说,这个借条所构成的是一个无效的借款关系。查阅相关资料表明,任何现金、物品可以以借贷的方式实现所有权转移,甚至质押或抵押,但是如果作为特定物出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权益、证券、股权之类,则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法定变更登记手续的话,否则,任何私相授受的行为和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行为,无效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无效的。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行为,而这个借股票的行为只是所有经济行为链中的一环,那么,相关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重新认定,离开了借款关系,就确定无效需要具体分析。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在炒股代理中,产生的亏损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你的来信中,委托方已经委托了受托方委托代理炒股,并提供了相应的密码、账户和资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证券法的规定,只要受托人没有越权行为、欺诈行为,正常的炒股亏损不应当由受托人承担,而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正常的股市风险,委托人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但是,如果是委托理财,而且双方有约定(书面的或口头的),双方也分别收取过相应的收益或报酬,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委托理财所产生的后果并不一定全部由委托人承担,而根据约定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定。同时,如果存在受托人欺诈、隐瞒、越权代理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非法行为的,其责任就有可能由受托人承担。这些行为包括例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以及存在恶意串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T+0非法融资、对倒翻炒、违规返佣等行为的,则另当别论。 最后,由于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委托方单方面改变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按照你的陈述,委托方与受托方并没有确定书面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因此,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合议,单方面解除合同显然是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委托方的终止合同行为是基于避免更大损失、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免受受托方越权等不当侵害时可另议。 一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