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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之门有限重启 跨境换股尚待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 12:49 中国经营报

    作者:巫燕玲 来源:中国经营报

  “几乎每周都有企业上门咨询,但是政策信号不明确,我们都不敢接手。”广州某家为境内企业提供海外上市中介服务的公司人士无奈地向记者抱怨,这家公司业务已经停顿数月,部分人员甚至开始操起副业,补贴收入。

  临近十一月,事情有了转机。

  记者近日从数家中介机构处获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已进入最后讨论阶段,近期将正式颁布。《通知》颁布的同时,将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1号文”。

  据悉,《通知》明确了企业海外投资融资外汇登记程序,并将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这使因“11号文”一度陷入停滞的民企海外上市(俗称“红筹上市”)重见曙光。但海外上市关键环节——企业跨境换股相关规定未在此《通知》中明确。红筹上市之路最后畅通尚待后续政策。

  外汇运用有规可循

  “《通知》比‘11号文’宽松,我们有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但前两个文件的部分内容在《通知》里仍有延续。”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娄爱东告诉记者。

  所谓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等等。这是民营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的必经阶段。

  《通知》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民企设立境外SPV公司和返程投资的相关外汇管理程序,并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废止了此前“11号文”中以个人名义设立境外公司必须经由外管局审批的规定,改为只需向各地外管分局外汇管理部登记。“这样红筹上市才有重启的可能。”娄说。

  今年1月24日,外管局发布“11号文”规定,以个人名义设立境外公司要经外管局审批;而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更需经过商务部、发改委、外管总局的三道审批,并且要严格考察境内外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由于红筹上市通常都是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关联公司,普遍存在关联交易,通过三部委审批的可能性极小。“企业几乎没法得到外汇登记证,国内企业资金很难汇出;即使汇出去了,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后,资金也很难回来。”广州某中介公司人士解释。且“11号文”缺乏操作细节,红筹之路几乎一下被堵死,大量中介公司相关业务陷入停顿。

  “由审批制到登记制是一大进步。”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朝晖认为。按照此次《通知》规定,企业只需向各地外管分局核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资金进出就不成问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外管分局8月就已经开始受理相关业务,但广东省目前还没有受理个案。

  但这并不意味着红筹之路已经畅通。一位民营老总告诉记者,《通知》规定出境企业要提供外汇资金来源核准批复,这对民企有相当的顾虑和难度。另外,《通知》还规定“境内居民从SPV公司获得的利润以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天内全额调回境内”,“很多企业其实希望把收入留在国外;即使汇回国内,180天的期限也限制得太死了,不具有操作性。”一位中介公司人士表示。

  政策完备尚待时日

  “如果民企SPV公司是用自有外汇收购境内资产,再海外上市的话,根据《通知》操作已经没有障碍了。但是实际上民企本来就缺乏资金,大多数SPV公司都需要通过与境内关联企业跨境换股,实现海外上市目标。但《通知》没有涉及跨境换股的具体规定,比如定价问题。因此红筹上市的政策风险仍然存在。”上述人士说。

  据悉,目前,由商务部牵头,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总局联合起草的《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结束意见征询期。《规定》对跨境换股的定价问题有明确规定:SPV公司换股股价在并购时可以暂时低于境内企业被并购股权价值,但其在境外上市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境内企业股权评估价。如此规定被普遍解读为相关管理部门防止资本外流的措施。

  “其实关键问题在于税收。”全朝晖告诉记者,由于目前相关部门对海外上市公司税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普遍现象是,很多红筹上市公司上市后发展迅速,但由于注册地在境外,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这也是《规定》迟迟没有出台的原因之一。”一位参与意见征询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酝酿有关规范海外上市公司税收的法规——只有外管总局、税务总局、商务部甚至
证监会
联合规管到位,红筹上市之路才算最终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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