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定价将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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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5: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日前,深交所在其网站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4、5、6号)》,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材料报送、信息披露和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相结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
(1)以股抵债措施适用于纠正证监会56号文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的能力; (2)上市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应当与股改方案相结合,并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与股改方案一并披露,证监会不再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在股改中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 (3)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金额计算的标准及以股抵债定价的相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财务顾问出具相关报告和意见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以股抵债中各中介机构的责任; (5)以股抵债报告书的要求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 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