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星称以股抵债应在全流通后 不宜与股改结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2:32 第一财经日报 | |||||||||
对于“以股抵债”是否应当与股改相结合,张卫星表达了不同意见。“目前的时机可能还不成熟。在非全流通的情况下,合理的市场价格难以形成,因此先进行股改,待全流通市场形成之后再进行‘以股抵债’可能最理想。” 本报记者 蒋飞 发自深圳
深交所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股抵债”时应当遵循的定价原则。针对以往实践中大股东所持国有股或法人股折算定价均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现象,深交所提出“不片面强调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底线”。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获知了深交所第6号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有关“以股抵债”时应当遵循的定价原则的详细内容。 上述备忘录指出,“以股抵债”作为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行为,因此在定价时还应考虑纠正占用过错的特殊性,并综合考虑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在内的各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不片面强调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底线。 联合证券研究所所长吴寿康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以股抵债”作为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一种手段提出后,迄今为止并没有得以大面积推广,其症结就在于相关上市公司和及其大股东倾向于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折算其拟用于抵偿债务的国有股或法人股的价值。作为“以股抵债”的第一个案例,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000917.SZ)在去年实施这一方案时便饱受诟病。 股改专家张卫星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市公司现在的每股净资产,是高溢价发行和配股之后的每股净资产,其中包含了流通股股东的大量贡献。大股东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以股抵债’,实际上构成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再一次掠夺。”对于深交所刚刚出台的指导性政策,张卫星认为这是一次突破。“不强调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底线,可以看做是朝向市场化定价又迈进了一步。今后无论是“以股抵债”,还是增发配股,都应顺应这一趋势。” 但是对于“以股抵债”是否应当与股改相结合,张卫星表达了不同意见。“目前的时机可能还不成熟。在非全流通的情况下,合理的市场价格难以形成,因此先进行股改,待全流通市场形成之后再进行‘以股抵债’可能最理想。当然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解决也有紧迫性,如果一定要与股改相结合,在定价时应注意不能简单以目前非全流通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张卫星表示。 到目前为止的股改进程中,只有第二批试点公司中的G郑煤电(600121.SH)在方案中涉及“以股抵债”。最终确定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3元/股,同时也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深圳一位资深市场人士表示,交易所明确定价原则后,类似G郑煤电的定价方式可能不易为市场接受。 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中,三九医药(资讯 行情 论坛)(000999.SZ)的大股东占款问题最为市场关注。《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在中央国资委的协调下,三九集团的债务重组仍在积极推进中,而其占用三九医药巨额资金的问题,有望通过包括“以股抵债”方式在内的多种渠道解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