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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德隆重组的四股力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14:50 《中国企业家》杂志

  华融、地方政府、银行债委会乃至德隆旧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重组进程

  文/本刊记者 杜亮 胡海岩

  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中国曾经先后对若干家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涉及国内国际众多债权人的企业,如中农信、海发行、粤海集团等实行关闭、重组或破产,其中尤以
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为主。重组的方法通常或由国有金融机构托管进行资产处置、清算以偿还债权;或在政府主持下,注入新的优质资产,完成重组再造。无论是国有金融机构主导,还是地方政府操盘,这种“公对公”的主体对接都打上了强烈的行政色彩。而其结局则多为关闭、解散。

  这是典型的“中国式重组”模式。只不过现在它的对象换成了德隆这样一家民营企业。广为期待的“市场化重组”崭新案例并没有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危机企业的处置实质上仍是由政府主导。

  “华融总给人一种官方的感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带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不是一个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在买或者卖一样东西。所以华融在做很多事情的时候不一定会遵守游戏规则。”一位参与德隆系企业的竞买者认为。

  影响重组结果的四股力量

  如果说华融体现的是更高层级的行政力量的话,那么在德隆自救直至分拆处置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作用显然很关键。德隆被托管后,华融、地方政府、银行债委会乃至德隆旧部在资产处置上,则各自发挥着大小不等的作用,构成了影响重组进程的四股力量。

  德隆危机出现后,新疆自治区政府即成立了“德隆危机处理小组”。因为德隆的兴衰不仅关系到新疆的形象,而且德隆在新疆有大量的实业企业,其存亡关系到当地社会的稳定。

  在新疆

屯河重组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先推荐新中基,继而力保中粮。中粮董事长宁高宁也承认,“中粮进入屯河几经波折,如果不是自治区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中粮很难顺利进入。”名义上,华融在拥有德隆资产处置的主导权。而很多情况下,也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的意向。这一点,在天一亚麻股权转让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也造成了外界对于华融公正性的质疑。当然,在政府普遍强势的情况下,华融自有其无奈之处。

  地方政府对于德隆重组的影响,从局部反映出“中国式重组”的特点。

  债权人无法主导重组

  此次德隆被托管,重组和资产处置由华融主导,应该冲在前面的债权人退居幕后,即便是债委会对重组方的选择有否决权,也已失于先手。

  德隆在疯狂地融资并购扩张路中,也曾像亚洲金融危机前的韩国大企业一样,迷信过“大马不死”的

神话。所以,韩国经验似乎更值得借鉴。

  在韩国大企业重组中,起主导作用是主要债权银行,由债权银行领导企业进行财务、业务调整以及产权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1998年11月17日,韩国前五大财阀与他们的主要债权银行:现代与韩国外换银行、三星与韩一银行、LG与商业银行、大宇与第一银行、SK与第一银行,签署了融资协定,并达成四项主要融资条约。这些财阀集团将精力集中于他们核心的经营部门并清理非核心部门的子公司;将资产负债率降到200%以下,通过企业资产重组、今外资合作、出售资产等形式改进资本运营结构;要完全取消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担保;财阀提出改进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公司财务方面的透明度。

  同时,为了监督五大财阀重组计划的实施,五大财阀每季度要向债权银行提交计划。如果财阀未能提交计划,债权银行有权立即中止信用贷款或采取其它纠正措施。

  对于那些有生存能力的子公司,债权银行立即提供新贷款,同时终止给那些被认定为无生存能力的银行提供新贷款。

  此外,为纠正企业胡乱借贷的行为,五大财阀与它们各自的债权银行签署了财务条约,提出将它们的子公司由1995年末的272家大幅度削减到2000年底的136家。

  在企业重组整个过程中,韩国政府只是起到协调和提供立法保证的作用,完全放任进行市场化重组。而中国对危机企业特别是金融或类金融企业的处置基本特征是行政性的,没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博弈。由于市场主体缺位,国内目前进行的危机企业重组中,基本上停留在财务调整偿债的初级水平上。

  明斯克破产案

  德隆重组中的一个孤例

  华融对于德隆托管和资产处置,整体上走的是法庭外“破产重组”或“破产清算”的道路。其间只有一个例外,就是明斯克破产案。明斯克航母是德隆系目前惟一一家进入破产程序的实业公司。今年2月28日,经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明斯克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当天,深圳中院召集了包括建设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8家债权银行和一位自然人在内的9位债权人召开了明思克航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的介入,意味着华融对这一德隆资产处置权的丧失,也让华融略显尴尬。

  德隆危机爆发后,各债权银行曾经发动追债潮。后在

银监会干预下,各家银行均停止追债,成立了统一的债权人委员会。伺候华融对德隆资产处置变现后,再进行分配,以免出现令各债权人都难堪的“破产挤兑”情况。在德隆托管之初,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下发司法解释,与德隆有关的资产,“只能判决,不准执行”。不过,深圳市中院仍然依据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判决明斯克破产并执行。目前法院已经组织成立破产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破产程序已进入评估阶段。由于破产清算尚未完成,明斯克仍然出现在4月7日华融刊登的德隆实业资产招商公告中,只不过华融对于明斯克资产的处置,“已经不能再做什么了”。

  明斯克破产案尽管只是孤例,但它反应的是行政主导下的危机企业处置与债权人主导下的危机企业处置的矛盾。其结局不论如何,在德隆重组中,都会记录下值得人们思索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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