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也应得到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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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8:14 中国证券报 | |||||||||
皮海洲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对于在股市里饱受各种损害、承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广大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不过,从《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护基金的用途来看,它只是一种券商风险处置基金,实际上并不能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保护。
实际上,在此前没有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情况下,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也是有“国家保障”的,即便是证券公司破产或关闭了,国家也会拿出资金来向投资者进行清算。因此,如果“保护基金”仅仅只是停留在对投资者保证金安全的“保护”上,那么,它显然是不能满足对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需要的。当然,就目前的基金规模而言,第一步首先要能保证投资者的保证金安全,投资者是可以理解的。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保护基金”应该成为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伞”,给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应该能够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非正常损失”予以补偿。由于股市本身就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出现的正常的损失不应该向谁来寻求补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股市里投资者在投资股票过程中所遭遇的损失并非都是“正常损失”,相反,很大一部分都是“非正常损失”,是一种由于制度的弊端所造成的损失。这种“非正常损失”就应该得到保护基金的补偿。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目前投资者往往都得不到赔偿,即便是投资者把官司打到法院去了,但最后投资者还是赢了官司赢不了钱。又如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仙”、退市或者破产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上市公司的股票是经承销商辅导上市的,而上市后一切又是大股东说了算,大股东甚至因此而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最后招致上市公司股票“成仙”、退市或者破产,这一切的责任都不在中小投资者的身上。因此,作为中小投资者来说,在上市公司股票“成仙”、退市或者破产的时候,同样应该得到“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补偿。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