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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也应得到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8:14 中国证券报

  皮海洲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对于在股市里饱受各种损害、承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广大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不过,从《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护基金的用途来看,它只是一种券商风险处置基金,实际上并不能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保护。

  实际上,在此前没有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情况下,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也是有“国家保障”的,即便是证券公司破产或关闭了,国家也会拿出资金来向投资者进行清算。因此,如果“保护基金”仅仅只是停留在对投资者保证金安全的“保护”上,那么,它显然是不能满足对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需要的。当然,就目前的基金规模而言,第一步首先要能保证投资者的保证金安全,投资者是可以理解的。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保护基金”应该成为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伞”,给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应该能够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非正常损失”予以补偿。由于股市本身就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出现的正常的损失不应该向谁来寻求补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股市里投资者在投资

股票过程中所遭遇的损失并非都是“正常损失”,相反,很大一部分都是“非正常损失”,是一种由于制度的弊端所造成的损失。这种“非正常损失”就应该得到保护基金的补偿。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目前投资者往往都得不到赔偿,即便是投资者把官司打到法院去了,但最后投资者还是赢了官司赢不了钱。又如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仙”、退市或者破产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上市公司的股票是经承销商辅导上市的,而上市后一切又是大股东说了算,大股东甚至因此而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最后招致上市公司股票“成仙”、退市或者破产,这一切的责任都不在中小投资者的身上。因此,作为中小投资者来说,在上市公司股票“成仙”、退市或者破产的时候,同样应该得到“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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