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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的作用和用途将逐步扩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8:14 中国证券报

  薛洪增

  研读《基金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是以“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名义设立的,但在目前阶段并不是对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投资者所有利益都给予保护,而只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部分利益。

  主要用于支付证券投资者因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者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所享有的债权。近几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低迷,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的情况不断出现。其中包括证券公司擅自挪用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或者将客户的资金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混同,等等,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为了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国家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于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证券投资者因委托证券公司理财或者将资金存入证券公司且资金被证券公司挪用所形成的债权;证券投资者持有的存放于证券公司账户上的且被证券公司挪用的证券所形成的债权;以及证券公司应当支付而无能力支付的客户证券结算资金等,都可以依照该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而对于基金的其他用途,还有待于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

  证券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正常投资损失不受该办法保护。任何投资行为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证券市场投资也不例外。整个证券市场因供求关系的变动、国家政策的变化等原因会出现不同幅度的波动,单个证券品种价格也会因经营业绩、市场需求、投资者的关注、政策的支持等因素出现涨落。对此,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当然应当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而不能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承担。

  证券投资者因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虚假证券信息所遭受的损失不受该办法保护。证券市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贯彻该原则,国家《证券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重大证券信息的义务,并且规定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披露虚假的证券信息或者遗漏重大证券信息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由负有披露证券信息义务的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来承担。

  证券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不受该办法保护。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制裁措施目前只是停留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尚未启动证券民事赔偿程序。所以证券投资者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所遭受的损失并不能得到实际的弥补。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该部分损失也没有列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支付范围。

  证券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被操纵所遭受的损失不受该办法保护。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一样,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虽然也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但是在法律责任上也是仅停留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在《证券法》修改之前,证券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被操纵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得到实际的弥补,而证券投资者的该部分损失,也没有纳入该办法的保护范围。

  可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只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不是证券投资者的所有利益都受该基金保护。当然,随着《证券法》的修改,证券市场的逐步健全和完善,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将会逐步扩大,该基金的用途也会逐步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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