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成立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核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8:14 中国证券报

  王宜贺

  虽然有了投资者保护基金,但是它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更主要的还是一种“券商风险补偿基金”。对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作用甚微,那么如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呢?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成立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核心。如同消费者遇到困难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和寻求帮助一样,构建一个完善的投资者保障体系需要成立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协会”。笔者发现,在已经公布的案件中,投资受到侵害所产生的纠纷大多是按照民事行为通过律师解决的。即使受到股东的委托,但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来看,律师对上市公司业务的了解程度、对证券市场的把握以及在取证方面都会受到自身业务水平、上市公司态度、信息资源质量等方面的限制。同时,身为当事人的中小投资者之间由于遍布天涯海角也很难得到协调和沟通。这也就造成了许多案件不了了之或一拖再拖,即便能够胜诉,执行起来也会受到许多困难。如:公司破产、相关责任人外逃等。可见,把受侵害股东有效团结起来以及追讨违规上市公司和责任人正是“投资者保护协会”设立的前提所在。在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之间所建立的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关系正是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基础。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设立可以协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双向沟通,既可以推进股改的进程,又避免了上市公司有困难才与中小股东心平气和沟通地尴尬境地。投资者树立维权意识是基础。近几年来,随着市场调整,市场中存在的一些违规问题逐渐显露。当投资者受到上市公司假报表欺骗、资金被挪用时,真正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却是屈指可数,成功追回损失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一点通过网络投票叫好不叫座等现象就可以反映出来。究其根源,正是证监会前副主席史美伦女士所强调的投资者教育问题。在笔者看来,投资者教育不仅是让投资者把握投资机会、合理规避风险的过程,也是树立投资者维权意识的过程。虽然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因市场波动或股票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产生亏损由投资者自行负担,但是对于那些受部分上市公司欺骗或信息不对称等行为而导致的亏损,则应由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承担。因此,对于一个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来讲,健全的法律基础、专业的维权机构和投资者自身的维权意识缺一不可。只有在完善证券市场制度的同时构建一个完整、和谐的投资者保障体系才能推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