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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公告(第二号)债权登记公告(第三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成立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证监函[2005]240号),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组织成立了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证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对外代表武汉证券行使公司权利,并负责武汉证券债权债务清理等相关清算工作。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武汉证券债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武汉证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统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统称自然人债权。

  二、债权登记机构

  武汉证券清算组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工作。

  三、登记时间

  债权登记时间为2005年8月22日至2005年11月21日,期限90天。

  四、登记地点

  申报债权(包括机构债权和自然人债权)原则上在债权形成的武汉证券有关营业部所设立的登记地点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就近办理,具体登记地点详见《债权登记地点名单》。

  五、债权申报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1.领取并填写《债权登记申报表》

  债权人可到债权登记地点领取或从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下载《债权登记申报表》,并按格式要求填写。

  2.申报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2.1《债权登记申报表》一式四份

  机构债权,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2.2.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之外的人到现场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2.2自然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2.3.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帐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3.2如债权是因委托理财或资产被武汉证券挪用而形成的,还须提交有关开户资料和相关凭证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3.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3.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则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3.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及其金额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债权人提交的资料均需一式四份。债权人为机构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4.债权登记申报完毕后,债权人领取债权登记回执。

  六、债权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七、债权申报登记咨询电话:027-82821819

  八、本公告将公告三次,本次公告为第三次公告。

  特此公告。

  附:《债权登记地点名单》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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