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海信收购科龙 > 正文
 

科龙案中的司法亮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7:17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本刊记者 赵燕凌/文

  9月9日,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在法学界人士眼里却多了几分光彩,这一天,被关押在顺德看守所的科龙原董事长顾雏军亲笔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将自己持有的科龙26.43%的股权转让给海信集团,转让金额初步定为9亿元人民币。顾对其财产处置权的行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拥有3万员工、已陷入停产状态、股票价格已惨烈下跌的科龙有了生存转机
。通常,一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其民事权利(包括财产处置权)没有被剥夺,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客观上其权利的行使往往得不到保障,而顾雏军在此阶段单笔处置了如此庞大的资产,史无前例。

  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泰斗,原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得知这个消息,很高兴,他说:这样做,既不影响公安机关办案,又救了企业,有利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说明公安机关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更加保障人权,尊重私有财产,是一种有益的、积极的尝试,也是一种司法进步。

  他认为,科龙案的这个尝试很有价值,对法学界、立法机关也是个启发,将来立法中应该考虑采取妥善措施,减少犯罪嫌疑人民事权利行使的障碍,甚至在目前正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中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法律空白点

  7月29日,顾雏军被抓后,顷刻间科龙和顾控股、参股的其他公司均加速向崩溃边缘滑落,银行逼债、供应商拒绝供货、股票投资者大量抛盘……这些公司紧急发布公告,希望和顾撇清关系,顾雏军也迫切需要卖掉股份,一来可用于偿还挪用科龙的资金,二来也利于消除这几家公司的危机。但此时卖掉股份,从法律角度已非易事。

  据了解,刑事案件当事人在被侦查阶段,其民事权利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被剥夺,但如何保障其行使该权利,《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还是空白点。正因为这样,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其部分行为能力失去了,其经济行为自然也受到限制,造成部分民事权利很难行使。

  陈光中认为,按照“疑罪从无”的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正式判定有罪前,可暂时视其无罪,即使其被实施了强制措施,也应该考虑让其行使民事权利,减少限制条件,如经营权、财产处置权等。

  但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在被实行逮捕等法律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为了便于办案,防止泄密、串供、处置与案件相关资产等,按照公安机关规定,此时犯罪嫌疑人除了办案人员和其代理律师外,一般不允许会见任何人,包括其家属。在这样的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很难充分行使其民事权利。

  “现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创造条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找到多种方式做有益探索,因为有些法律规定有灵活的解释,所以,公安机关有意识创造条件和不创造条件是不一样的。在美国,他们的法律也不是面面俱到,但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之所以能够比较充分行使,除了他们羁押率较低外,是他们有一个较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条款,做出科学处理。”陈光中先生说。

  多方面的差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说:在美国,几乎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民事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因为他们的羁押率很低,在全部公诉案件中,其羁押率大概在10%左右,而中国这个比例则超过80%!“从科龙的案件我们也看到了,企业法人一旦被羁押,整个公司决策、经营等全盘失灵,对企业、员工、股民,甚至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当然,不光科龙,此前多家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相继出现类似危机。这些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反思的契机,对高羁押率的反思。”

  对这个问题,陈光中先生解释说:“美国之所以羁押率低,是因为他们建立了保释制度,而中国没有这个制度,只有取保候审(是针对罪行较轻,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对社会不会构成危害,逃跑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他们的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交纳保释金就可以出来,除非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而且,即便他们被羁押后,其民事权利的行使还是有保障的,因为,美国法律规定,其代理律师可以自由会见他的当事人,家属也可以会见,而中国是有限制的。”他表示,在法学界,降低逮捕率、羁押率是有共识的,但如何降低,是采取扩大取保候审还是建立保释制度,有争议。

  陈光中先生个人认为,除了贪污罪外的经济犯罪(贪污罪犯罪嫌疑人逃跑几率较高),应该尽可能不抓,“只要能控制,使他们不能够处置涉案资产等,让他们在外边活动,哪怕是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对公众利益都是有好处的。但现在有关部门不认同这种做法,觉得还是先抓起来比较放心。”他笑道。

  一位法学专家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越来越注重私权的保护,追诉犯罪也应注意保护私人所有权,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增加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

物权法一编中,对私人所有权也作出了专章规定,旨在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可能促动立法

  很多法学界人士说,顾雏军在看守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是司法文明的表现。体现了公安机关在行使公权的同时,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私有财产更加尊重了。

  他们认为,这样好的做法如果能够制度化,使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案件,有可资借鉴的模板,对社会各方都有积极影响。一位法学专家也说,在侦查阶段如何让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是个大问题,需要认真讨论。首先是承认不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这个争议不大,只是如何行使,目前法律上是个空白。原来只考虑侦察优先,很少考虑当事人权利的问题。

  陈光中先生说,这个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立法部门都还没有作为热点讨论过,大家似乎关注更多的是刑事诉讼本身的问题,如避免刑讯逼供、不让无罪的人受到冤枉等,但现在也开始关心这个问题了。“刑事政策、法律执行的精髓是要考虑促进生产力、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如果一种新做法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为什么不能支持、鼓励?科龙的这个案例很重要,至少给了我一些新的启发,引起新的思考。这件事情,如果引起广泛关注,大家觉得重要,可能就会提出立法建议。”陈光中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