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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整改”凸显监管困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08:05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张德斌

  上海一家上市公司日前公告称,由于前次整改承诺执行不力,公司再次被证监局要求整改。由于两次“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公司整改的是同样一个问题,而时间跨度已达两年以上,所以在实际上,“限期整改”已变成这家公司的“限期不整改”了。

  在“违规——要求整改——继续违规——再要求整改”的循环中,我们不得不对目前的这种现象进行反思。

  “限期整改”为何整改不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对600多个被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的上市公司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这些上市公司被“限期整改”的行为中,有近一半已经触犯了刑律,但是这些行为却大多没有被纳入司法程序。

  已于2003年5月退市的蓝田股份,曾经因为

神话般的“业绩”以及随后暴露出来的疯狂造假真相而名噪一时。在这家公司的公开资料中,我们看到了“限期整改”的身影。蓝田股份2000年年报中特别指出,“有关会计整改方案已于2000年中报披露;有关规范运作制度已修订实施;有关公司章程修改将提请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看上去,经过“整改”,蓝田股份已经迈上了公司治理的规范之路。而实际上,蓝田股份实施“整改方案”之时,也正是其疯狂造假的顶峰期。证监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之后,蓝田股份又继续欺骗广大股民近两年,直到某知名研究员的“600字短文”在2001年10月发表,蓝田神话才真正被大众识破。

  同样的事情,我们还可以从同样已退市的达尔曼身上看到。2001年底,达尔曼接到当地监管部门“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涉及到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财务及内控制度等方方面面。事实证明,“限期整改”以后,达尔曼业绩造假以及实际控制人许宗林“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行为反而愈演愈烈,一直发展到许宗林外逃不归,公司于今年3月25日摘牌退市的结局。我们不难发现,证监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达尔曼直到退市也没真正“整改”,也正是这些问题,最终将达尔曼送上了退市的不归路。

  证监部门要求“限期整改”,上市公司汇报“整改措施”;然后在投资者的信任中,上市公司酝酿着足以致命的重大问题;一旦东窗事发,或者股价大跌,或者摘牌退市,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限期整改”的监管制度,由于没有其他强制性手段,某些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往往整而不改,暗度陈仓。

  证券监管改革势在必行

  有业内人士对“限期整改”的效果提出质疑:其一,“限期整改”的期限,通常并不为大众所知悉。在多数情况下,证监部门向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之后,上市公司并不将该“通知书”的全文予以公开披露,而是仅摘其中部分内容连同所谓“整改措施”一起披露出来;有的甚至连这点气力都省了,比如上文提到的蓝田股份,就只是在年报中把“限期整改”的事提了那么一句。至于“限期整改”的期限,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相关披露中,都找不到这一项。作为从千万投资人口袋里募集到巨额真金白银的公众公司,让投资人知道公司正在发生的事件真相,无疑是最起码的应尽义务。

  其二,既然是“限期整改”,那么不管期限是否公开,都必然有个期限。这个暂且不去管它,但是,如果“过期”不改,又将如何?这就涉及到本文开头提到的上海这家公司的情形:上次要求整改的事,期限已过,并未“整改”,这次又提出来,上市公司所要做的只是——再整改。到这一步,“限期整改”这种“监管手段”的苍白无力已经显露无遗了。因此,丰富监管手段,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权,无疑是当务之急。

  业内专家认为,上市公司监管并不是证监部门一家的事,其他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适时介入也责无旁贷。要实现上市公司监管的理想效果,首先要将监管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属于证监部门职责范畴内的问题,由证监部门向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同时通知交易所,立即将该公司

股票停牌;何时整改合格,何时复牌交易;另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辅以其他手段的行政处罚。至于那些有可能触犯刑法的,司法机关应该介入调查;查实情况后,依法严惩责任人。

  “再整改”现象在暴露出监管软肋的同时,也为我们改进监管工作提供了机遇。在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中国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最终绕不开监管改革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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