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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出通知明确规定 主辅分离企业管理层持股“四不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7:46 中国证券报

  记者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主辅分离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的相关规定。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提出,在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辅业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后的剩余部分,向参与改制的管理层转让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资产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以各种名义低价出售、无偿转让量化国有资产;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改制企业及主体国有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

  根据《通知》,央企所属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有关费用包括: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职工支付和预留的费用;内部退养职工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预留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对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通知》规定,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离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

  《通知》还要求,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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