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出通知明确规定 主辅分离企业管理层持股“四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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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7:46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主辅分离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的相关规定。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提出,在主辅
根据《通知》,央企所属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有关费用包括: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职工支付和预留的费用;内部退养职工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预留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对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通知》规定,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离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 《通知》还要求,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