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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结算参与人资格管理和风险管理依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7:43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起草和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独立的结算参与人管理体制有利于风险防范和化解

  记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之前,上海、深圳市场结算参与方的管理,主要依托于各自证券交易所自身的会员管理体制。统一的登记结算体系建立后,结算公司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结算参与人管理体制,《管理办法》是建立结算参与人管理体制的制度基础。《管理办法》出台后,将为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准入资格管理、风险分类管理等提供制度依据,对于结算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乃至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另外,《管理办法》的推出也将有利于结算公司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记者:《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办法》由总则、结算参与人资格、权利与义务、结算风险管理、特别结算参与人、纪律处分和附则等七章组成。第一章总则界定了结算参与人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基本关系。第二章重点规范对结算参与人资格的管理。第三章明确了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四章结算风险管理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按逻辑顺序分为规范要求、监督检查、风险类型评估、风险管理手段、交收违约风险的承担等五部分。第五章明确了特别结算参与人的定义、资格的申请、变更、注销的相关事项以及和结算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章纪律处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结算参与人及其代表、特别结算参与人及其代表,规定了相关处理措施。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对从事B股结算业务的境外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记者:《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否充分征求了市场各方的意见?

  答:《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历时两年多,期间广泛并反复征求了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部分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认真研究和反复斟酌之后尽可能将其反映在《管理办法》中。《管理办法》经过反复修改、不断完善,最大程度地兼顾了市场各方的利益。

  资格管理将重新认定

  记者:《管理办法》颁布后如何实施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

  答:《管理办法》颁布后,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将实行统一的资格管理和风险管理。对新成立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对目前参与结算业务的机构将在分类的基础上逐步予以规范。

  目前,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有300多家。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认定,凡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经申请可接收为结算参与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等则根据其完成信、证分业的进展情况逐步要求其退出结算业务。对于托管银行,由于其结算业务模式、资金交收责任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同证券公司等一般结算参与人有较大区别,因此,托管银行将作为特殊结算参与人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对其资格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记者:已经成为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等机构是否可以直接成为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答:目前交易所会员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是过去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实行一体化运作造成的,这种状况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将有所改变。结算参与人与交易所会员并不存在对应关系。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结算机构应对其参与人设定比交易所会员更高的资格要求,这也是国际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

  记者:是否可能有部分证券公司等机构丧失结算参与人资格?这部分丧失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公司能否继续从事证券交易?

  答:《管理办法》颁布后,我们将对目前的结算参与机构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少数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机构将被淘汰出局。如果这些公司符合交易所交易资格要求,仍然可以继续从事交易。在结算方面我们首先会对它们作出一定期限的过渡安排。过渡期之后,这些机构可以委托合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或担保结算。另外,这部分被淘汰者如果能有效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今后经过申请仍可获得结算参与人的资格。

  记者:结算参与人(包括特别结算参与人)定期提交严格细致的报告是否有必要?

  答: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证券公司认为,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材料与现行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有很大程度的重复,希望本公司从减轻证券公司负担的角度出发,简化报送材料和手续,避免多头报送。

  定期报告的目的在于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事前的风险评估,而不是风险事故的善后。了解结算参与人的日常财务状况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因此有必要要求提交定期报告。由证监会组织开发的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统一报送平台已经推出,证券公司的报送工作已经大大简化。

  风险管理是核心

  记者:风险管理在《管理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中对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措施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关于对高风险类结算参与人采取的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我们首先依据证监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研究制定了有关条款。为加大风险控制的力度,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合理性和自主性,我们增加了冻结高风险结算参与人关联方证券账户、寻找其他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业务或暂停结算业务等项措施。

  对于限制结算参与人在资金交收透支期间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转指定(转托管)以及限定买入净额的规定,是在现行证券托管、结算模式下,结算公司能够有效控制资金交收风险的措施之一。对于严格执行结算业务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正常类结算参与人,本办法提出了优先参与证券创新品种结算业务、适当调低结算备付金、相关结算业务基金缴存比例等鼓励措施。

  记者:《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借鉴了境外证券市场的经验?

  答:在起草《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吸收和借鉴了香港、美国、英国等市场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制度。他们对参与人的持续责任、财务状况以及处分等方面均有相当严格的规定。比如,结算公司有权根据结算参与人对结算公司构成的风险水平及结算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结算公司指定的形式、程度及防范要求提供保证及额外保证;结算参与人根据要求,按期向结算公司提供有关报表和报告,并认真核查,如发现错误和遗漏,应及时通知结算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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