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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将实施资格准入风险分类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5: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台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目前参与人须重新申请资格,丧失结算资格者可委托结算

  北京消息 从明年开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准入资格管理、风险分类管理,目前参与结算业务的机构须重新申请资格。这是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全文见本报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
ock.com)的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结算公司将对目前参与结算业务的300多家机构重新进行结算参与人资格认定。对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凡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经申请可接收为结算参与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等则根据其完成信、证分业的进展情况逐步要求其退出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将作为特殊结算参与人参与结算业务,其资格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结算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尽管目前交易所会员可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但《办法》实施后,结算参与人的资格与交易所会员资格并不存在对应关系。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结算机构应对其参与人设定比交易所会员更高的资格要求。因此,《办法》实施后,可能有少数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机构将丧失结算资格,但如果其交易资格符合要求,仍然可以继续从事交易。在结算方面,结算公司首先会对这些机构作出一定期限的过渡安排。过渡期之后,这些机构可以委托合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或担保结算。另外,被淘汰者如果能有效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今后经过申请仍可获得结算参与人的资格。

  风险管理在《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办法》规定,结算公司依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对结算参与人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高风险类。对处于上述三类风险程度的参与人,结算公司可分别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据悉,结算公司已经根据结算业务的实际风险状况初步制定了一套结算风险评估指标量化体系。

  此外,《办法》规定,结算参与人应定期向结算公司提交严格细致的报告,并规定结算参与人重大事项通报、告知制度,以及对结算参与人实施现场、非现场检查,约见高管谈话提醒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

  《办法》共7章36条,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记者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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