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占款应以法律惩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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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2:31 现代快报 | |||||||||
当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其占款的手段和方式错综复杂,加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实际占款规模可能超乎想象。 部分大股东或关联方之所以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化公为私,就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束缚大股东占款行为,且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在民事责任方面,占款大股东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其应当承担返还义务,造成损失的应给与赔偿。虽然公
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虽然规定了赔偿义务、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要件,但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对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赔偿标准等并未进行详细界定,这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困难很大,执行力不足。这样,面对管理层略显无力的公开谴责,违规上市公司的高管依旧高枕无忧,违规者也依然有恃无恐的侵占、掏空上市公司。 因此,借《证券法》修改之机,应当对通过虚假重组、违规关联交易、直接控制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进行法律惩戒,并通过建立相关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档案对其进行约束,这样才能形成道德和法律上的双层保障。钟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