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认为上市公司不能越位参与股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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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8:27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黄俊峰上海报道 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长三角地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实务培训班上,著名律师吕红兵指出,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一定要摆好自己的位置,尤其对含B股和H股的公司而言,非流通股股东不支付对价在政策和法理上都站得住脚,但如果上市公司越位参与股改则可能会惹来诉讼麻烦。
作为金融证券界的资深法律人士,吕红兵同时也是证监会发审委委员。他在培训班上强调,非流通股股东始终是股改的动力方、主导方和委托方,而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过是受托方,因此原则上涉及的股改费用支出,都应该由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非流通大股东来支付,而不是上市公司来负担。 在谈到“A+B”公司和“A+H”公司的股改问题时,吕红兵认为B股和H股股东不获得对价的政策很明确了,有关股改的股东大会可以不邀请这两类股东参加。但是作为股东,他们与A股股东一样都享有资产受益权,任何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B股和H股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进行补偿,因此含B、H股公司进行股改,应特别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股改费用千万不能出自上市公司,如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B股和H股股东便有充足的理由起诉公司及大股东,而且这类诉讼的胜诉把握非常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