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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启动(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1:31 新京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启动(图)

在监管机构看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伞”。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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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初始规模超过160亿元,可在证券公司因撤销、破产等原因退市时收购投资者被侵占的资产

  本报讯(记者杨振华)受业界多方关注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昨日在证监会所在的金融街富凯大厦A座四层挂牌成立。

  保护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为63亿元,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9名董事组成,由原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兼风险办主任陈共炎出任董事长。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主要是参考美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而设立的。据保护基金公司负责人介绍,证券公司因关闭、破产退出市场时,证券公司挪用、侵占的投资者资产,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收购。可以说,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债权人也可以不接受收购,而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这将对树立券商行业的信誉,增强投资者信心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投资者的正常投资风险损失不受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据保护基金公司负责人介绍,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收购范围,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保护基金目前的工作重点仍然在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员高素勤认为从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设置看,保护基金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对债权人的利益偿付,至于因证券公司经营不善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及补偿问题,则还需要时间。

  证监会研究中心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保护基金公司是非营利性企业法人,目前由证监会归口管理。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而上述董事中亦有4名来自于证监会,其余来自

财政部和央行。

  “保护基金不需要靠投资者筹集,且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国信证券资深分析师王光鸣介绍,从他得到的资料看,保护基金初始规模包括财政部专户储存历年冻结资金利差余额63亿元,以及央行以发放专项再贷款形式垫付的100多亿元。

  官方声音

  设立保护基金旨在化解证券业风险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备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正式浮出水面。那么,为什么要设立这个基金?在这家基金公司开业之际,公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披露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前前后后。这位负责人表示,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公司负责人称,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

人民银行于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而设立这家基金公司,前后经历了近三个月的筹备工作。”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为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国家对证券公司进行了综合治理,力争在两年之内,基本化解现有风险,同时有效防范新的风险,为证券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据证监会提供的一组数字,可以说明证券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2004年以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29件,对13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拟行政处罚93人(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过失记录103人,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6件;公安机关已对12家高风险公司的150余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因在2004年9月30日后出现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新增挪用客户证券、新增个人债务等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已果断关闭亚洲证券、北方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等。

  “作为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配套措施之一,国家启动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这位负责人说:“这不仅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九条’的重要举措,是在总结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积极探索。”

  相关资料

  公司职责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资金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摘自《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新华社记者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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