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为人建私房受伤该谁买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11:0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法院提醒:建造私人住房时勿忽略与施工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劳动者在工厂打工受伤,只要不是基于自身的责任,大多可以从企业雇主处获得赔偿。但是,在私人建房时,如果劳动者不慎受伤,房主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尽管下文所述的案件发生在私人建房司空见惯的农村,但也应引起城镇雇主的注意,因为近期广东各地的城市居民也兴起了私人建房。

  意外:做小工被水泥压伤致8级伤残

  这是一起由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涉及雇员受害的赔偿纠纷案,因被屋主雇请建房时不幸被水泥压伤的林某最终获得了52152元的赔偿款。梅县南口镇葵岗村村民林某今年已52岁,但在农忙之余仍闲不住,会到周围建房的村民家做小工,挣取工钱。2004年6月25日,林某来到张某家帮助建造化粪池,不幸发生了意外,被水泥压伤。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到附近的

医院检查,但因伤势过重,之后又转到梅州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3椎压缩性骨折,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评为8级伤残。从事发的6月至7月,其用去医疗费共24421元。未完全病逾的林某考虑到家里经济条件困难,便提前回家养病。出院时,医生叮嘱要继续休息治疗,并要定期门诊复查,一年后还要取出股骨内的固定物,费用约需5000元。“我做小工一天才20元,原本想以此改善家里的生活条件,没想到就此落下伤残,现在病没有好,已花去了2万多元,以后的治疗费该怎么办?”林某无奈之下,将雇主张某、承包张某建房工程的刘某以及另一小工杜某一起诉至梅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58519元。

  争执:究竟谁是雇主?

  事故发生后,林某以为自己是为张某建房做小工,受伤后的医疗费当然要由张某承担,但雇主张某却不这么认为。“林某不是我雇来的小工,而是我的房屋承建人刘某所雇,林某的医疗费应当由刘某承担,而且我从人道主义出发,在事故发生后,即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给林某,我已尽了一个屋主应尽的责任。”原来张某于2003年12月将基础建筑工程发包给刘某,协议书中约定建房材料由张某提供,刘某只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建设。但屋主张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却没有关于修建化粪池的约定。那么,林某到底是谁所雇呢?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协议书中都明确约定,我负责提供建房材料,而刘某负责组织工人施工,我当然不可能自己叫人来施工。”张某一再表明工人均由刘某雇请。“我承包的是房屋的主体工程,协议书中也注明主体工程包括哪些项目,但化粪池是附属工程,屋主张某何时建化粪池,又何时雇请的林某,我都一无所知。”刘某则对屋主张某突然把责任全部推到自己身上很气愤。

  判决:房主应负赔偿责任

  这可真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法院经过大量调查工作,终于查明:2003年12月,被告张某因建房将基础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刘某,双方于2004年2月补签了一份《私人房屋建筑建设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施工主体包括:砌砖工程、支模建模、绑扎钢筋、混泥土工程、回填土方等基础建筑。施工的价钱按每平方米40元计价承包,张某提供建房材料等。刘某承包工程后,组织了包括被告杜某在内的工人施工建设。2004年4月,刘某承包的主体工程完工,进入装修阶段。同年6月25日,被告杜某受张某雇请为其建化粪池,张某同时以每天20元的工资雇请原告林某在这项工程中做小工。6月26日下午,原告林某在与另一小工扛建化粪池需用的水泥,当扛起水泥包走的时候,原告背后另外一堆逐包叠放的水泥包堆突然倒塌,其中有6包压在原告身上,致使原告受伤。经评定为8级残疾。梅县法院认为,张某房屋基础建筑工程虽由刘某承包,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约定施工项目包括化粪池建造,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化粪池建造属协议外的工程项目。被告刘某与杜某虽参与建设房屋,但与原告林某没有直接雇佣关系,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张某除已支付的6000元外,仍应支付52142元给原告。判决后,张某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张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内容上,双方只对刘某承建的张某房屋工程施工主体、施工的价钱、张某应提供有关的建筑材料等进行了约定,建化粪池工程是否由刘某承建,协议内容无法证实。因此,不能认定刘某承包张某建房工程时就同时承包了建化粪池工程。鉴于林某是在为张某建化粪池做小工时受伤,且伤后张某为林某付出部分治疗费用6000元的事实张某是承认的,因此印证了张某与林某之间的雇工关系。于是,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梅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遂维持原判。

  提醒:为私人建房也要签施工合同

  法院工作人员曾到事故发生地梅县南口镇葵岗村进行了调查了解,当地许多村民因旧居建造高速公路时被拆迁,而在另行建新房时,有9成村民没有签订任何建筑施工合同,而有些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的也对相关建筑事项约定不明。村民说,一般建房都是请同村或附近的村民施工,根本没有考虑过如果在施工中发生意外或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因此,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即使建造私人住房也不能忽略与施工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对相关施工事项作详细的约定。记者张伟湘通讯员黄巢雁、张启祥、何维(来源:金羊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