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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峰:科龙6亿预收款何时确认收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8:04 中国证券报

  朱德峰

  根据科龙电器(000921)与海信营销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海信营销将支付购买科龙电器产品预付款累计不超过6亿元,其中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第一笔资金注入后一个月内根据科龙电器启动生产及市场销售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海信营销再支付不超过3亿元的预付款。

  海信营销向科龙电器所预付的不超过6亿元的款项,于协议有效期内不要求科龙电器实际返还。如果不出意外,科龙电器应该会将收到的这6亿元先计入“预收账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待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后,则陆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穿过利润表,最终体现为利润或亏损。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究竟何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呢?

  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关键在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究竟何时转移给购货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上述4个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就此次海信营销代理销售科龙电器产品而言,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关键应该在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究竟何时转移给购货方。

  根据科龙电器在其H股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中所披露的有关销售代理协议条款,“海信营销将以经销方式代理销售本公司之内销产品,市场范围包括全部国内市场。海信营销将向本公司购买若干产品(其不时会被要求购买)及分销予中国之贩商”。而根据科龙电器在其A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所披露的销售模式与结算方式,“在本协议签订后将促使所有分销商与海信营销、本公司签订从海信营销进货销售并回款给海信营销的《三方协议》”、“收到预付款的当日开始陆续向海信营销供应本公司产品并运抵到海信营销指定仓库。产品运抵海信营销指定仓库后,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海信营销”。那么科龙电器在向海信营销销售商品时,所有权转移给海信营销是否就意味着“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一并得到转移,能够将预收账款确认为销售收入呢?

  在日常生活中,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一并随之转移,例如大多数的零售交易。但有些情况下,两者并不同步,尤其在代理方式下,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确认就取决于其买方——即代理商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因此在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需要关注的是交易的实质而不仅是形式。

  待科龙电器公告对海信营销业绩进行考核的经营目标后,将有助于判断6亿预收款被恰当确认为收入的时点。

  关注交易的实质,我们就不能忽略《销售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所规定的:科龙电器现有的销售体系保留完整,终端商家的产品推广业务接口仍由现有体系完成,所有营销行为仍按现有销售体系运作;海信营销自科龙电器处取得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等于海信营销向经销商销售该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该结算价格是由科龙电器与经销商确定;所发生的营销费用(包括以及海信营销派驻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全部由科龙电器支付。

  科龙电器在其H股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中还披露,考核海信营销业绩的经营目标须待科龙电器及海信营销进一步磋商,而经营目标将分别于2005年12月31日及2006年3月31日进行考核。所以待科龙电器公告其进行考核的经营目标后,将会有助于我们判断6亿元“预收账款”被恰当确认为收入的时点。

  透视近年来美国财务舞弊案例,那里的上市公司对销售收入的操纵也是屡禁不止。1999年至2001年,百时美施贵宝就虚增了24.9亿美元收入,而利用“填塞分销渠道”的营销伎俩突击增加销售收入正是其使用的最主要操纵手法。这是一种向未来期间“预支”收入的恶性促销手段,通过向买方(大多为分销商)提供商业刺激,促使其提前购货,从而在短期内实现销售额的大幅提升,美化业绩。由于企业通常并不对外披露客户购货折扣、付款信用期限等商业秘密,就使得“填塞分销渠道”的做法更具隐秘性。许多企业都是在过度使用这一手法被曝光后才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后判若两人。

  因此投资者在判断这次代理销售对科龙电器重组后业绩的影响,尤其是2005年度能否扭亏为盈时,不妨参考美国证监会(SEC)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所发布的第101号公告——《财务报告收入确认》(SABNO.101 Revenue Recognitionin Financial Statements)中的有关规定,“当货物依据承销协议被出售给承销方时,如果卖方仍保持有与销售产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即这些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因为产品发运给了承销方而随之转移),卖方不能在销售给承销商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而必须等到承销商完成了二次销售后才可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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