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股市评论 >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专网 > 正文
 

华生:含H股B股公司股改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障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7:56 中国证券报

  华生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展开,含H股B股公司的问题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包括海外若干投行人士在内的一些分析人士提出,H股B股股东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对价补偿。还有人表示,H股股东至少应当有权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会议,否则就会引起H股集体诉讼,等等。

  在这种舆论的影响下,含H股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改似乎成了一个难题。由于这部分企业占据了A股上市公司相当大的市值,这样笼罩在含H股、B股公司头上的疑云也带来了对改革深入和市场稳定的疑虑。因此从正面回答这里的法律和经济问题,就已经非常必要。

  一个公司在不同的市场上市,因而有不同市场或类别的股份,在国际上也是普遍现象,这本来并不奇怪。在货币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由于市场之间套利的存在,同一企业在不同市场上市的

股票价格通常是相同或极其相近的。我们国家由于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境内市场又存在
股权分置
,因此,造成同一企业在不同市场上市股票的价格高低悬殊的奇观。由于在不同市场上市的同一公司股票虽有市场和类别差异,但都是同股同权的(如一般享受相同的分红权和投票权),这样,以高价发行股票的市场,即A股市场上的认购者其实遭受了严重不公正的待遇。由此说来,从经济或历史的角度上,如果可以追溯的话,有权对上市公司提起集体诉讼要求还一个平等或公道的,恰恰不是H股股东,而是A股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

证券市场的一项意义深远的重要制度变革。但是应该指出,不论这项改革如何复杂,影响如何广泛,以及无论我们用国内大家熟悉或喜欢的经济政治语言来表述,但就其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经济实质来看,又是极其简单的。以股改支付对价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送股为例,其实它就是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因此这里的法律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即对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具有什么权利。

  按照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需要得到公司其它股东的同意。但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则无需征求其它股东的同意或意见。境外一般没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但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需听取其它股东的意见则是相同的,大宗和特殊交易可以由相关股东在场外直接谈判成交过户也是相同的。只是境内外都规定,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在股权转让时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此可见,A股流通股、非流通股参加相关会议,磋商他们之间的利益调整和安排,并最终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关系,其它股东无权要求参与会议,更不用说参与决策。以上市公司别的股东商议和转让股权排斥自己参与而提起诉讼,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没有胜诉甚至受理的可能,否则,股份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最基本规则就会被推翻。

  综上可见,涉及到含有H股、B股的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只要上市公司本身并不花费任何资源,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支付所有的相关费用,采用送股这种股权转让形式解决对价问题,就完全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和纠纷。

  有一种流传很广的观点说,股权分置改革虽然只是A股相关股东的利益安排,但支付对价,增加市场流通量和A股股价的变动,很可能会影响到同一公司其它市场的股价定位和波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H股、B股股东要求参与决策过程也是有依据的。这个观点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因而影响了很多人,但其实并不正确,因为它混淆了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经济学上所说的一般外部性问题。

  我们前面指出,在法律上,H股、B股股东无权参与A股相关股东的股权转让过程和决策。但是,这并不是说,A股相关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肯定不会产生外部性,肯定不会影响其它市场的股东利益。我们生活的地球就是一个高度关联的整体,大洋此岸的蝴蝶起舞,可能通过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大洋另一端的巨浪或海啸,但这并不构成蝴蝶的法律责任。我们开车上街就会增加城市和街道的拥挤度,但只要相关街道的车辆并未被法律法规禁行,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等就无权要求我们开车上街前征求他们的意见。具体到股市上,一个著名的基金如股神巴菲特买入一个公司的股票可能引起股票大涨,卖出股票离去可能引起股票价格大跌,从而严重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但巴菲特肯定不必对此承担任何法律乃至道义上的责任,因为买卖股票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与此相比,股权分置改革对其它市场的外部性影响则要少得多、间接得多,而且在影响的方向上也很难预料,因为让控股股东的利益更紧密地与上市公司结合在一起,对改善公司治理乃至公司股价在各个市场上的表现还会有积极的影响。而更为基本的是,外部性与法律义务与责任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

  由此可见,处理含H股、B股公司的股改问题,慎重和周密是必要的,炒作和唬人是多余的。它并不存在一些人所谓的法律纠纷和障碍。我们相信,随着这类“特殊”公司股改的破题,股权分置改革将迎来更加深入发展的阶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