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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7:52 中国证券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下称"本次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下称“《季报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有关文件,按照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度报告。

  二、凡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本所网站(www.s s e .c o m .c n )上。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本次季度报告的内容。

  三、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无法如期披露本次季度报告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5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披露时间,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度报告。公司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披露本次季度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预计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六、上市公司2004年度或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或因素在本报告期内尚未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5年第三季度解决或处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全年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出现与上年全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形(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由亏损变为盈利,下同),除应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净利润可能为负值或者出现大幅变动的情况予以警示,对业绩变动原因进行充分说明外,还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2.2条的规定,同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对2005年全年的业绩预告情况。。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八、上市公司在披露本次季度报告前发现2005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但未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已做出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报告期末已经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G股公司),则披露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股份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编制。

  G股公司还应当按附件2的格式详细披露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实际履行情况。

  十、上市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按规定履行季度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度报告全文一份(包括季度报告正文和附录);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度报告的决议一份(如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四)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5年三季报专辑”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及相关披露申请表各一份(如有);

  (五)本次季度报告披露所需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5年三季报专辑”);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季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季度报告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上市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有关刊登事宜。

  十二、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度报告的,应当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相关文件的原件寄达本所。

  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在本次季度报告披露前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5年三季报专辑”下的最新文件。

  十五、本所对季度报告实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按要求对所涉内容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在必要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非G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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